你喝的是正宗奔富葡萄酒嗎?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你喝的是正宗奔富葡萄酒嗎?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導致了案外人的搶注。


作者 | 柯胥寧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註冊馳名商標承載著相關商品或服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利用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註冊或受讓與該未註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以合法的形式獲得不當利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請求,判決行為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華夏莊園釀酒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正聲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社布蘭茲公司)與被告淮安市華夏莊園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正聲公司)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訴稱:南社布蘭茲公司系澳大利亞最大的葡萄酒集團——富邑葡萄酒集團旗下的子公司之一,系“Penfolds”“奔富”系列商標在中國的商標註冊人及申請人。自1995年起,原告陸續授權白馬酒業、聖皮埃爾精品酒業等知名葡萄酒代理商在中國全國範圍內對“Penfolds(奔富)”葡萄酒進行廣泛地銷售和宣傳。


“奔富”商標也已經成為相關公眾熟知的葡萄酒品牌,構成馳名商標,且“奔富”商標與原告產生了穩定的對應關係。近期,南社布蘭茲公司於酒類商品展覽會上發現一款名為“Penfunils/奔富尼澳”的葡萄酒商品。


經查詢,該商品由杭州正聲公司經銷,“奔富尼澳”商標系由華夏莊園公司持有。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此,請求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並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被告華夏莊園公司辯稱:(1)“奔富”商標系原告未註冊成功的商標,不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2)華夏莊園公司依法享有“奔富尼澳”註冊商標專有權。(3)“Penfunils”系“奔富尼澳”商標的英文發音,且與原告“Penfolds”註冊商標不相同,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杭州正聲公司辯稱:確認原告在酒類商品展覽會上購買的被訴侵權商品系其推銷,其他答辯意見與華夏莊園公司相同。


你喝的是正宗奔富葡萄酒嗎?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被告某釀酒公司多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標,同時還從案外人處受讓了“奔富尼澳”中文註冊商標,並將“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標識大量地使用在其生產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貿易公司進行銷售。經原告申請,“奔富尼澳”商標被商評委宣告無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標註冊申請亦被商標局駁回。原告認為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提起訴訟要求某釀酒公司、某貿易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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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喝的是正宗奔富葡萄酒嗎?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原名為奔富酒業集團,是一家依據澳大利亞法律成立並存續的公司,控股股東為富邑葡萄酒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於1996年8月7日獲准註冊了第861084號“PENFOLDS”商標,於2011年6月21日獲准註冊了第8376485號“Penfolds”商標,核定商品/服務項目均為第33類:葡萄酒。


1995年12月,原告的“Penfolds”系列葡萄酒以中文“奔富”出現在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告的《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籤審批名單》中,“Penfolds”系列葡萄酒的衛生證書、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以及原告與各經銷商的協議書、發票中也均載有“奔富系列商品”“奔富酒園”“Penfolds(奔富)”“奔富bin128”“奔富bin389”等標識字樣。多年來,原告及其關聯在我國17個省32個市開設了48家葡萄酒專賣店,並通過天貓、京東等互聯網商務平臺進行銷售,年銷售額過億元。“Penfolds (奔富)”系列葡萄酒多次獲得國內外葡萄酒專業獎項。《澳門日報》《中華工商時報》《香港商報》《華夏酒報》《北京商報》《粵港信息日報》《BUSINESS CHINA》《中國品牌》《食品安全導刊》等報刊媒體對“Penfolds (奔富)”葡萄酒進行了報道。原告還通過舉辦各種活動、投放各類廣告宣傳其葡萄酒商品。對於商標侵權行為,原告也在全國各地開展了舉報、訴訟等維權行動。


經過原告長時間、大範圍、持續地使用和宣傳,“奔富”葡萄酒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也正是由於“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導致了案外人的搶注。2011年原告申請註冊“奔富”商標時,因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和商評委決定,2018年7月5日,商評委就“奔富”商標重新作出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本案訴訟期間,原告申請的第9114021號“奔富”商標已初審公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33類:葡萄酒。


2016年,被告華夏莊園公司從案外人處受讓了核定商品/服務類別33類的第11138966號“奔富尼澳”註冊商標,還多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原告“Penfolds”註冊商標近似的英文商標。經原告異議,華夏莊園公司 “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標註冊申請先後被商標局駁回。本案訴訟期間,第11138966號“奔富尼澳”商標也被商評委裁定予以無效宣告。


2018年,原告在酒類展銷會上發現被告華夏莊園公司生產的葡萄酒商品及相關宣傳材料上印有“Penfunils/奔富尼澳”“奔富”等標識,被訴侵權商品系由被告杭州正聲公司經銷。此外,原告還分別在京東、淘寶網公證購買了華夏莊園公司生產的“Penfunils/奔富尼澳”葡萄酒商品。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本案中“奔富”是否有必要且能夠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2.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南社布蘭茲公司商標權的侵害;3.若侵權成立,二被告應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


關於爭議焦點一:


首先,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其價值建立在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業信譽之上。同註冊商標一樣,未註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行為也能夠積累商業信譽,具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可以憑藉未註冊商標將特定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


因此,未註冊商標達到一定知名度時,客觀上能夠產生市場價值和實際利益,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原告在其商品包裝、經銷合同、廣告宣傳中大量地使用“奔富(Penfolds)”“奔富/Penfolds”“ Penfolds(奔富)”等標識,相關媒體、經銷商、活動舉辦方等也在報道或商事活動中將“奔富”與“Penfolds”組合使用,英文“Penfolds”商標與中文“奔富”商標已形成對應關係,在國內葡萄酒消費群體中,“奔富”已經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再次,因案外人的搶注行為,導致原告使用的“奔富”商標長期未能核准註冊,而對於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判斷需要以“奔富”是否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事實依據。因此,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本案的具體情況,有必要認定“奔富”是否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相關公眾對“奔富”商標的知曉程度、“奔富”商標使用的持續間、“奔富”葡萄酒的銷售數量、原告相關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以及“奔富”商標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應當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關於爭議焦點二:本案中,從主觀惡意來看,被告華夏莊園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申請註冊了多件與南社布蘭茲公司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其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可以確認華夏莊園公司具有明顯攀附他人品牌商譽的主觀故意。


從客觀行為來看,被告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標識與未註冊馳名商標“奔富”構成相同,其使用的“Penfunils”標識與原告享有的“Penfolds”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關於爭議焦點三:未註冊馳名商標屬於商標權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華夏莊園公司生產、銷售的,杭州正聲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侵害了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享有的“Penfolds”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奔富”的商標權利,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侵權獲利情況以及權利人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對於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主張的1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二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何種不良影響,故對該請求不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於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蘇01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享有的第861084號“PENFOLDS”和第8376485號“Penfolds”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華夏莊園公司、杭州正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享有的未註冊馳名商標“奔富”的行為;


三、被告華夏莊園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南社布蘭茲公司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杭州正聲公司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南社布蘭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法官點評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其價值建立在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業信譽之上。同註冊商標一樣,未註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行為也能夠積累商業信譽,具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可以憑藉未註冊商標將特定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因此,當未註冊商標經持續使用、廣泛宣傳達到了馳名程度,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市場利益,實踐中攀附、搶注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現象屢有發生。所以我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也同樣給予了相應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未明確規定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判賠規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賠償問題認識不同。本案通過裁判說理,強調了未註冊馳名商標亦屬於商標權人的民事權利,明確了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造成權利人損害的,侵權人不僅應停止侵權,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確立了未註冊馳名商標損害賠償規則,充分體現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法院堅決遏制商標侵權、商標搶注等違法行為的決心。對今後類案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你喝的是正宗奔富葡萄酒嗎?法院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本案權利人南社布蘭茲公司自2011年即開始在我國申請註冊“奔富”商標,但因該商標被搶注,致使其經過了商評委複審、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二審和再審等程序,歷時近10年才又重新獲得申請註冊“奔富”商標的機會。期間,“奔富”商標遭受了包括本案在內的大量商標侵權行為。本案判決體現了對原告合法權益救濟的及時性,和對國外權利人保護的平等性。同時,法院還考慮到侵權商品涉及民生安全的食品領域,且某釀酒公司系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屬於侵權源頭,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100萬元的訴訟請求,體現了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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