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富”歷經10年終獲初審公告,期間被告侵權仍被判賠100萬

案件回放


原告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註冊商標權人。上世紀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進入中國後,原告將“奔富”作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一直沿用至今。經過原告長時間、大範圍、持續地宣傳、銷售和推廣,“奔富”葡萄酒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與“Penfolds”也逐漸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係。

也正是由於“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導致了案外人的惡意搶注。2011年原告申請註冊“奔富”商標時,因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和商評委決定,商評委就“奔富”商標重新作出決定。本案訴訟期間原告申請的 “奔富”商標已初審公告。


“奔富”歷經10年終獲初審公告,期間被告侵權仍被判賠100萬


被告某釀酒公司多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標,同時還從案外人處受讓了“奔富尼澳”中文註冊商標,並將“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標識大量地使用在其生產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貿易公司進行銷售。經原告申請,“奔富尼澳”商標被商評委宣告無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標註冊申請亦被商標局駁回。原告認為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提起訴訟要求某釀酒公司、某貿易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奔富”歷經10年終獲初審公告,期間被告侵權仍被判賠100萬


“奔富”歷經10年終獲初審公告,期間被告侵權仍被判賠100萬


法院判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並不限於註冊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承載著相關商品或服務良好的市場知名度和消費者美譽度,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享有的“Penfolds”註冊商標和“奔富”商標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在國內葡萄酒消費群體中,“奔富”商標已經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相關公眾對“奔富”商標的知曉程度、“奔富”商標使用的持續間、“奔富”葡萄酒的銷售數量、原告相關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以及“奔富”商標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應當認定“奔富”為未註冊馳名商標。被告某釀酒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申請註冊了多件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攀附他人品牌商譽的主觀故意明顯,被訴侵權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標識與未註冊馳名商標“奔富”構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標識與原告享有的“Penfolds”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侵權獲利情況以及權利人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的基礎上,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話法官


我國採用的是商標註冊制度,為什麼未註冊商標也能得到保護?對於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公號小編採訪了主審法官柯胥寧。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其價值建立在以使用為基礎的商業信譽之上。同註冊商標一樣,未註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行為也能夠積累商業信譽,具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可以憑藉未註冊商標將特定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因此,當未註冊商標經持續使用、廣泛宣傳達到了馳名程度,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市場利益,實踐中攀附、搶注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現象屢有發生。所以我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也同樣給予了相應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未明確規定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判賠規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賠償問題認識不同。本案通過裁判說理,強調了未註冊馳名商標亦屬於商標權人的民事權利,明確了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造成權利人損害的,侵權人不僅應停止侵權,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確立了未註冊馳名商標損害賠償規則,充分體現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法院堅決遏制商標侵權、商標搶注等違法行為的決心。對今後類案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奔富”歷經10年終獲初審公告,期間被告侵權仍被判賠100萬


本案權利人南社布蘭茲公司自2011年即開始在我國申請註冊“奔富”商標,但因該商標被惡意搶注,致使其經過了商評委複審、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二審和再審等程序,歷時近10年才又重新獲得申請註冊“奔富”商標的機會。期間,“奔富”商標遭受了包括本案在內的大量商標侵權行為。本案判決體現了對原告合法權益救濟的及時性,和對國外權利人保護的平等性。同時,法院還考慮到侵權商品涉及民生安全的食品領域,且某釀酒公司系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屬於侵權源頭,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100萬元的訴訟請求,體現了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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