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再現拒賠操作,車輛逾期未年檢被拒賠,僅差一天也不行

有車的朋友的都知道,車輛每年都要進行年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逾期未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會依法扣留車輛,規定期限讓車主進行年檢,並處罰款和扣分的處罰。此外,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車輛未及時年檢被視為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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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年檢:指每個已經取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都必須要的一項檢測,即每年一次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給車輛做體檢。 車輛年檢可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其實,車輛及時進行年檢,即是對自己的保障,也是對他人的一份保障,一旦車輛未定期進行年檢,車輛存有的隱患便不得而知,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如同一個“行走的地雷”,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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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保險合同中規定了“車輛未及時年檢”屬於除外責任,但在實踐中如果將“未及時年檢”一概而論,著實令人難以接受。以下,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案例話險,還原保險真相


保險公司再現拒賠操作,車輛逾期未年檢被拒賠,僅差一天也不行

2015年3月17日,董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2015年9月23日,楊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董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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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董某花費修理費4630元,保險公司賠償給董某修理費用,後董某將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取得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楊某為其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楊某就該起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時,經調查保險公司發現,該輛楊某駕駛的客車該年度還未進行年檢,而且僅逾期一天,故保險公司以“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年檢”進行拒賠。

案件爭議焦點:保險公司能否以保險條款約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為由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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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指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於財產保險。

案例中,楊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A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而董某在B保險公司公司全額賠償後,授權其向楊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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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院判決,此次事故中B保險公司有權以追償楊某責任,向A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保險金理賠款共計4630元。

A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A保險公司以“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主張免賠責任。因交警部門在認定該交通事故責任時並不涉及對車輛的檢驗,故該保險公司並無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車輛存在有安全隱患,且對於小型轎車新車的檢查,規定著六年內檢驗只是做形式上的審查。

基於此,因為涉案車輛為小型轎車,且未按規定檢驗並未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所以,涉案事故的發生與車輛未通過年檢這兩者之間並無關聯性。如果按照公司據此條款進行拒賠,則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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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聚焦案例核心,讓拒賠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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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深究機動車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的原因,無非是為了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確保行駛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設計“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檢驗未通過的”格式條款,從條款的設置目的理解,是為了督促投保人按時對保險車輛進行檢驗,使投保車輛屬於性能合格的狀態,從而避免投保車輛危險係數增加而導致保險公司承擔過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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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車輛年檢是車輛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而保險合同是基於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民事行為,不能僅以發生事故時未年檢而拒賠。

其實,就目前來說,隨著造車技術的不斷成熟,私家車車檢流於形式等弊端逐漸顯現,要求廢除私家車年檢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自2014年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後,機動車的檢驗週期明顯放寬。

該意見明確了: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以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即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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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探究保險法基本原理,保險公司未經年檢的車輛一概允以免賠的格式條款亦不符合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

在實際中,投保車輛未按時年檢,並不必然能夠得出車輛檢驗不合格、投保車輛安全檢驗不合格、投保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結論。

只有車輛未經年檢存在安全事故是事故發生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原因,且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方符合保險法的近因原則。在此種情形下,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由公安機關檢測認定車輛發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險公司才可以允以拒賠。

寫在最後:


保險公司再現拒賠操作,車輛逾期未年檢被拒賠,僅差一天也不行

在實際中,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車輛是否年檢審驗並不一定因果關係,車輛不年檢也不不然加重交通事故的後果。所以,保險公司在進行核賠時,不應當一味的從條款出發,應當考慮到整個事故的方方面面,謹慎思考是否理賠。我想,伴隨著保險市場的趨向成熟,一些過於嚴苛或是脫離現實的條款的條款應當得到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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