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被抓,妻子竟痛哭流淚求民警放過|案例分析

編者語:出軌=精神出軌+身體出軌;而嫖娼=身體出軌。法律對出軌基本不管,而對嫖娼卻加以處罰,這是為什麼呢?今天我們專門來說說這個問題。

【案例】王某(28歲,男)和朱某(女,26歲)結婚三年半,兩人的感情沒出過問題,但是朱某近期竟然和前男友劉某藕斷絲連,甚至還乘出差之機和劉某共度良宵3天。但是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王某還是知道了,更讓王某上火的是朱某坦然承認並乞求其原諒。王某非常生氣,甩下一句就走:行,你不是出軌嗎,我現在嫖娼去,看誰厲害。朱某看他那架勢,一聽就是氣話,也就沒當回事。

男子嫖娼被抓,妻子竟痛哭流淚求民警放過|案例分析

但是當天晚上11點,王某依然沒有回家,朱某卻接到了公安的電話,讓她到派出所去走一趟。朱某趕到後發現王某確實晚上去嫖娼,民警告知她要對王某進行拘留。朱某此時痛哭流淚,說:都怪自己,請民警不要抓他。他這話把民警搞的懵了。誰知道王某卻說:她自己出軌了,比我還嚴重,為什麼不拘留他,我今天不走運,還沒進行就被抓。原來如此,最後王某被處以500元罰款。

對王某嫖娼的處罰500元比較適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66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第66條,把嫖娼的處罰分為兩檔,一個是一般情況,另一個是情節較輕的。那為什麼對王某可以選擇500元罰款這樣較輕的處罰呢?

男子嫖娼被抓,妻子竟痛哭流淚求民警放過|案例分析

(1)王某嫖娼事出有因

本案中,王某是因為想報復出軌的妻子而嫖娼,雖然這種嫖娼依然屬於嫖娼,但是王某的本意是對朱某的出軌進行懲罰,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王某沒有違法的故意。並且對王某從輕處罰,其妻子不會有意見。這與實際辦案中的情況大相徑庭:很多妻子要求對丈夫拘留15日(重罰)。

(2)王某嫖娼的行為並未完成

王某和賣淫女剛談好價格,還沒有寬衣解帶,警察就趕到了,他這個違法行為正是在預備階段或者說是一種未遂階段,參照犯罪的對於預備犯或者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可以從寬處罰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王某的嫖娼行為沒有達成,沒有違法結果,可以從輕。

法律對出軌的確實沒有處罰麼?有,力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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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條【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婚姻法》第46條【離婚損害賠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刑法》258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一旦結婚,都要在性的自主決定權上進行限縮,這在婚姻法第4條的“互相忠實”上而以體現,這可謂夫妻的忠實義務。有義務就有救濟,違反該義務呢?

民法上,也只能在離婚的基礎上,未出軌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刑法上,如果出軌一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形成我們以前所說的事實婚姻),則可以認定為“重婚罪”,這個

門檻非常高,一般的出軌和通姦都很難認定為重婚罪

很顯然,法律對出軌是否定的態度,但是在打擊上,仍然採取“家庭自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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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案王某在朱某出軌的時候,用懲罰自己的方式來懲罰別人,既可笑又得不償失。也許王某確實是一時衝動,但是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出軌對夫妻感情確實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如果能夠加強對出軌的法律規制,或許出軌的情況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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