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方被判承擔全部訴訟費,這是為什麼?

有過訴訟經歷的人都知道,原告在起訴時會先行墊付訴訟費用,待案件審理結束後再由法官決定訴訟費由哪一方承擔。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訴訟費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但在西固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明明已被駁回,但辦案法官卻判決由被告承擔訴訟費,這又是為什麼?

某房地產公司為出售開發樓盤項目,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樓盤)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如房屋買受人如期還款,則由某房地產公司代為清償。2016年3月,羅某、王某從該房地產公司處購買了其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羅某、王某付了首付款後僅僅支付了幾個月的月供就斷供,房地產公司便依照此前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樓盤)合作協議》代為還款並將羅某和王某訴至西固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歸還原告代償款項並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羅某、王某得知自己被起訴後,於法院開庭審理前向原告支付該公司代償款並繼續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支付月供。原告房地產公司雖然接受了兩被告的還款,但認為二人沒有信用,執意解除購房合同。

辦案法官認為,被告羅某、王某未按購房合同約定按期付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依約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代償後有權向兩被告追償。但是,被告於本案訴訟過程中已將原告支付的代償款歸還原告,並在此後重新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月支付月供,其行為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後採取的補救措施。而從原告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也先後通過行為對被告做出的該項補救措施予以接受,以上事實均表明各方都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方的違約行為並未導致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原告請求解除《商鋪房買賣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辦案法官判決駁回了原告請求解除購房合同的訴請。

看到這裡,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看出原告敗訴了,通常在此情況下,原告除了要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外,還要自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但是辦案法官認為,被告羅某和王某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徑自停止支付月供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雖然二人之後已採取補救措施並被原告接受,但該項補救措施做出的時間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所以應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判決做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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