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品"被查了!以後發票不能隨意開具了,小心有大麻煩!

會計們,發票開具真的不能再隨意了,又一公司查出來了,被罰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稅來稅往還給大家整理了最常見的虛開發票的情況。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案例回顧

稅務稽查部門在某次檢查過程中發現,某企業將給員工發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體福利支出開成“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金額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人員調查核實。原來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會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成品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檢查取證結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並對企業進行了罰款。

有部分財務的小夥伴,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實際上!稅務檢查人員早已看穿了一切!!

對於這樣的處理結果是否覺得很驚訝呢?這種變名開票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嗎?

根據規定,變名開票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目的,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種開票行為可能會帶來什麼後果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所以,各位粉絲朋友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開具或收受發票,發票內容應如實反映業務情況。依法誠信納稅,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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