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關注!發票丟失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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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中明確: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

“並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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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於發票丟失的規定修改為: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是不是便利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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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接下來,

跟著小編梳理下發票丟失的處理流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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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做稅務處理?

對於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的情形,應採取不同處理方法。

情形一: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情形二: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情形三: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藉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Part2 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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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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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丟失發票要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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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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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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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三稅務分局、湖里區稅務局、集美區稅務局

編髮:納稅服務(稅收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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