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風險頻發曝光潛規則:“涉賄”案件內部消化為主

本報記者 樊紅敏 鄭利鵬 北京報道

項目盡調風控之外,廉政教育培訓正在成為信託內控建設焦點。

近期,《中國經營報》記者從多個信託公司內部人士處獲悉,公司都不同程度進行了防腐制度建設,更有公司與員工簽署了《廉政告知書》。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舉措的背景可能是近期業內“涉賄”案件頻發所致。公開報道顯示,2020年開年以來,中海信託、吉林信託、北方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牽涉受賄、貪汙等刑事案件,信託業腐敗現象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涉賄行為本身較為隱秘、考慮品牌形象等原因,信託公司涉賄案件暴露的只是其中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會對一些涉賄事件進行內部處理,而在處理方式上不乏潛規則。

實證難抓

2020年開年以來,多家信託公司業務人員捲入貪汙、受賄案件當中。

其中,中海信託原副總裁、信託業務部總經理魏志剛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北方信託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包立傑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吉林信託原投行部副經理郝某佳因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15個月,緩刑2年。

記者注意到,近幾年,每年都會有多起信託高管受賄案件曝出。不過,多位信託業內人士透露,信託業腐敗事件能夠公佈於眾並非易事,公開判決的信託受賄案件佔比不高。

業內人士介紹,涉賄事件被公之於眾的情況主要有三種:團隊受賄過程中,由於分贓不均,最終內部舉報;交易對手方面曝光;在牽涉的相關案件偵察過程中被監察機構發現線索。不過,由於信託業務人員收受賄賂行為本身比較隱秘,一方面不好發現察覺;另一方面,即使有所察覺,也不一定能夠拿到足夠證據。

以魏志剛受賄案件為例,根據判決書,該案系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其他案件時,發現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從其律師事務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萬元給魏志剛,且在律師事務所的賬上備註為“魏志剛提成”的線索。據悉,魏志剛第一筆受賄記錄是在2009年上半年,但其案發時間是在7年之後的2016年7月份。

某信託公司高管曾向記者透露,在處理某風險項目的過程中,他可以肯定公司項目經理收受了賄賂,但由於沒有相關證據,公司最終也從該項目中成功退出,於是此事就不了了之。

某行業內人士亦提到:“信託項目一般存續期比較短,大多在一到三年之間,一般如果項目能正常清算結束,暴露的幾率就比較小了。”

新舊交班整頓是信號

信託行業受賄事件難以曝光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信託公司出於對品牌形象的顧慮,一般不會對公司內部受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

多位信託公司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對信託公司來說,一方面因為沒有直接的證據,另一方面員工受賄對公司品牌形象會產生較大影響,所以,對於一些涉賄行為一般不會進行檢舉,而是進行內部處理。

前述信託公司高管表示,民營信託公司是股東和老闆的錢,事發之後,一般老闆會要求項目不出風險的前提下退贓,然後低調處理。

亦有信託公司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其所在的信託公司如果有涉賄行為的話,一般都會直接辭退涉事員工。

不過,亦有多位信託公司內部人士提到,對於非常重大的犯罪行為,信託公司也不會刻意隱瞞,因為如果隱瞞,最終公司反而可能得不嘗失。

頗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涉賄事件如何處理,在信託公司內部或許還有一套潛規則。

西部地區某信託公司內部人員表示:“目前暴露出來的部分案例,或許出於他們有意整頓。還有一些暫時無意整頓的,沒主動暴露的公司,不代表就沒有涉賄行為。例如,如果發生股東、高管變化,正好要整頓舊人的時候,真要有實錘,有的公司估計會送一些人進監獄。”

多集中於劣質項目

從目前曝光的受賄案例來看,涉賄項目多數為劣質項目,融資方資質相對較差,通過正常渠道很難獲得資金,一些項目更是名義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很容易給信託公司造成項目不良、信用風險等問題。

以山東國信原總經理宋衝受賄案為例,據《檢察日報》相關報道,2013年,某房企通過拍賣方式獲得一塊土地的開發權,當年被冠以“地王”稱號,引起極大社會關注度。該房企在開發過程中,有30億元資金缺口。因為社會關注度高、風險大,很多銀行不願意做這個項目的放貸業務。但該房企最終通過向中間人謝某、宋衝支付融資顧問費的形式,獲得山東國信的信託貸款。

公開報道顯示,在中部某信託公司業務人員受賄案件牽涉的信託融資項目中,涉嫌受賄的業務人員在與融資方達成收取一定財務顧問費協議之後,在明知該項目貸款實際用途與項目申報資料不符的情況下,依然審批同意上會。

此前,一位中型信託公司高管在接受相關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需要採用這種方式(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向融資方額外收取費用)融資的項目往往存在瑕疵,業務人員因為收受好處而採用各種方式在公司內部極力‘配合’項目通行,往往給機構方埋下隱患。”

實際上,信託公司內部除了有內控制度外,也在採取一系列防腐措施。如前述西部地區信託公司內部人員亦表示,公司內部會進行廉政教育,簽訂承諾函等類文件,承諾不行賄受賄等。

前述中部某信託公司的內部人員則提到,內部會組織講解金融機構相關受賄案件,進行警示教育。東南某信託公司內部員工亦表示:“我們剛剛簽署《廉政告知書》。”

“輕合規內控”是頻髮根源

那麼,信託業腐敗案件依然頻發的原因是什麼?

某行業人士分析認為,因為信託業務主要為非標業務,每一個項目的產品架構、綜合利率、盡調等環節均有差別,具備可操作空間。

前述西部地區信託公司內部人員認為,信託公司的風控部門一般是實權派,審批項目的權限大,分管風控的公司高管話語權也大,約束機制不健全。

“一種是公司激勵制度導致的;另一種是公司權力結構導致的。”南方某信託公司高管認為。

該高管進一步分析表示,國有信託公司一般要靠制度反腐,一些出事的信託公司,往往都是有高管參與的窩案或是管理制度很鬆散,這類信託很多都是某高管“一言堂”,掌握了太大的權力,小項目經理私下作案的機會不多,因為很多費用要通過信託走賬。而有些對一線業務激勵過度的信託公司,信託經理的權限很大,信託公司和信託經理類似承包關係,這類信託公司在制度上就容易產生問題。信託經理認為賺到的錢就可以分,就找方式從公司體制內走賬把錢拿到。而信託公司為了完成總業績指標,往往也從公司財務管理層面放任甚至配合。

此前,監管人士在相關活動中也曾提到,從制度方面來看,激勵約束機制不當,績效考評和薪酬制度過於注重對短期經營業績的激勵,而對法律、合規、風控等中後臺人員激勵不足,助長了信託公司重業務發展、輕合規內控的傾向,導致風險的積累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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