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叕拒賠,駕駛證扣分也被拒賠,難道打官司才賠已成常態?

保險公司拒賠,已然是一個常被熱議的話題,縱觀各類被拒賠的案件,其“罪魁禍首”大部分都是保險條款,由於保險合同中採用的是格式條款,再加之投保人的專業程度不夠或是保險人的違規操作,使得“拒賠事件”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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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指當事人因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由於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商,因此,實際上雙方法律地位並不平等,其內容條款難免有不公平之處。

如果保險公司用來拒賠的理由真真切切載明在合同中且保險公司也事先告知了該種情況屬於免責範圍,那倒也無可厚非。但是,在諸多的保險糾紛中,常常是合同條款記載模糊,保險人一方也未做到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以下所要講述的案例就是投保人因為駕駛證被扣分,而被保險公司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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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話險,還原保險真相


保險公司叕拒賠,駕駛證扣分也被拒賠,難道打官司才賠已成常態?

2015年10月30日,陶某作為被保險人將其名下的一輛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車損險並附加了不計免賠險。

車損險:車損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汽車商業保險。

不計免賠險:即是指車險中的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它屬於商業附加險的一種。該險種通常是指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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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車險都存在免賠額

保險期間為2015年10月31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30日24時。2016年2月20日,陶某駕駛越野車,發生造成車輛受損,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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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時,陶某駕駛證被累計扣分達到12分,但駕駛證並未被扣留,保險單上陶某的簽名也並非其親筆所寫。陶某向保險公司索賠無果,訴諸法院。

案件爭議焦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累計扣滿12分是否屬於雙方約定免責事由;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累計扣滿12分是否屬於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

所謂約定,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相互約定的事宜,具體呈現在保險合同的條款上。

所謂法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 可行或不可行之事,具體體現在我國現行的針對“保險”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指《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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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駕駛人被累計扣滿12分既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也不屬於約定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給付原告保險賠償款的責任。且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扣滿12分屬於免責事由,陶某的駕駛證也並未被交管部門扣留,投保單上的陶某的簽名也並非其本人所寫,保險公司也未能舉證其已經就免責條款盡到了告知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陶某賠償款共計人民幣38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事故發生時陶某駕駛證已扣滿12分,依法在未重新考試獲得駕駛資格之前,不具有駕駛機動車資格,其持已扣滿12分的駕駛證上道路駕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也屬於家庭用車損失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雖然在事故發生時陶某駕駛證累計被扣12分,但其駕駛證未被扣留,且該行為並不屬於法定的或約定的保險人免除責任情形,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聚焦案例核心,讓拒賠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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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累計扣滿12分不屬於雙方約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駕駛人累計扣12分有無在涉案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為免責事由是判斷該問題的關鍵。以下是一份車損險的免責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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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免責條款閱讀

根據上述約定,駕駛人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的,保險人免責。

但從該約定的內容來看,首先未明確列明機動車駕駛人被累計扣12分為免責事由。其次,對於“依照法律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應如何理解,條款中也為詳細進行說明。案例中,陶某事先並不知曉自己駕駛證被扣12分,且交警部門也未扣留其駕駛證。基於此,本案情形並不屬於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有關條款。

(2)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累計扣滿12分不屬於保險人的法定免責事由。


保險公司叕拒賠,駕駛證扣分也被拒賠,難道打官司才賠已成常態?

無論是根據有關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各項規定,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作出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學習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後再考試等處罰,但這些處罰與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

如 :無證駕駛、酒駕、肇事逃逸等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相比,其危害性顯然不具有相當性。

駕駛證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扣分達到12分的且駕駛人並未按照規定進行學習和考試的,其駕駛證並不會達到自動吊銷的後果,也不會產生無證駕駛的後果。

此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著,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且保險人應當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詳盡說明的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生效。

保險公司叕拒賠,駕駛證扣分也被拒賠,難道打官司才賠已成常態?

具體到本案中,儘管在投保單上有陶某的名字,但卻不是其親筆簽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表明其對投保人履行了該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寫在最後:

車險作為財產保險中的一大巨頭,嚴格意義上來說,除了交強險這個法定險種外,其商業險的投保是基於個人的意願。那麼,消費者選擇投保商業險的目的是什麼?拿車損險來說,其投保的初衷是為了車輛出現損壞時能夠有一筆賠償金用來彌補損失。但是,如果出事後,被保險公司拒賠,而且還是以一種令人難以理解的理由拒賠,想必大多數人心裡都會不好受。

所以,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會有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汽車,與之相伴的是車險需求的不斷上升;保險公司應當規範好自身行為,如銷售過程、售後過程等;別讓“車險”成為“易買難賠”的代名詞。讓“推諉扯皮”的行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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