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我國“三大拘留”的區別

拘留,就是指扣留,拘禁的意思,在我國拘留分為三大種類,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

法律常識:我國“三大拘留”的區別

這三大拘留方式中只有行政拘留屬於懲罰性措施,而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都是強制措施。

1、行政拘留:是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但是又達不到犯罪的標準,例如小偷小摸,輕傷以下的打架鬥毆行為,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像這一類的情況,只能依法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法律對行政拘留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必須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刑事拘留是緊急情況下的強制措施,而不是處罰或者制裁。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但是最長可延長時限為 37天,因為針對那些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提請批准將逮捕的時間延長到30日。


司法拘留:作出決定的機關是法院,針對那些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例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行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司法拘留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它最高可以拘留十五日,但是需要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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