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发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和近代工人的集中,唐山市人口不断增长,到1922年,唐山人口达8.5万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唐山开始着手建市。

(一)段祺瑞执政府下令建市


《唐山城市发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段祺瑞


1925年6月,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内务总长龚心湛在第3317号《政府公报》中发布了临时执政令,公布了直隶省属各地施行市自治制日期及区域令,规定自1925年在直隶省所属指定各地施行市自治,“其名称及区域均依本令所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了唐山建市的区域,即“唐山市以唐山镇为其区域”,这是唐山第一次被明令建市。这一命令颁布后,唐山开始称市。

《唐山城市发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1925年6月24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关于唐山施行市自治制的临时执政令


关于唐山1925年建市,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施行的是“市自治制”“‘自治’市仅为工商业的自治组织,并非行政建制市。尽管一度设立‘市政公所’,但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行政上唐山仍是隶属于滦县的唐山镇。段祺瑞临时执政府很快就于1926年4月倒台,执政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否定1925年“建市说”。另有学者则认为:20世纪20年代,中国军阀割据,群雄并起,北洋政府没有制定全国城市共同的组织法,也不可能颁布通行全国的政令。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临时执政令是由具有合法性的中央政府颁布的政府令。因此,临时执政府颁布的唐山建市令不能否认。唐山依中央政府执政令设市,依法依令,正当合法。虽然1925年北京政府在唐山设市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市制,是中国城市市制初创时期的产物,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唐山设市之始。“唐山设市的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6月24日”。还有学者认为唐山正式设市时间应为1925年6月25日。可见,即使主张1925年“建市说”的学者,在具体建市日期上也存在分歧。

(二)河北省整顿同名县后未能建市

1928年河北省整顿同名县且保留唐山镇原名后,曾拟议将唐山镇改称唐山市,但未果。自清末唐山建镇后,直隶省同时存在两个唐山地名,一是丰滦唐山镇,一是大名府(民国时为大名道)管辖的唐山县。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出训令,批准河北省政府因唐山镇与唐山县重名、请求将唐山县改为尧山县(今邢台市隆尧县)的请示报告。原唐山县是个古老的县,金代大定年间由尧山县更名而来。经过这次地名整顿,保留了唐山镇名称,改掉原名的却是在行政建置上高于镇的县。究其原因,主要是唐山镇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地处关内外铁路中枢,当时唐山虽仍称镇,但实际上已具备市的规模。保留唐山镇原名的目的就是准备在此建市,但拟议中的唐山镇改称唐山市,最终未成事实。

之所以建市未成,是因为受1928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的制约。该法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市,隶属于省政府,即凡城市人口在30万以上者,或人口在20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税、土地税,全年合计占该地区总收入1/2以上者。而当时唐山人口为9.8万人,与上述规定人数相差太远,故未建市。虽建市未成,但在唐山设有特种公安局,下设4个分局和若干分驻所,以原有之12村为警局辖境。

(三)日伪政权明令建市

1938年日伪政权明令唐山建市。1935年12月25日,汉奸殷汝耕在侵华日军的策动下,在通县成立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7年8月,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由通县迁至唐山。最初伪政府驻地设于唐山小山南、东新街之大顺染厂北邻,后迁入唐山交通大学院内,从此,唐山成为日伪统治下的冀东政治中心和日本从事经济掠夺与军事控制的重要据点。鉴于“冀省东部各县出产以及唐山各矿工厂出品行销各埠及外洋,咸以唐山为集散地,以故工商各业之繁兴,大有蒸蒸日上之势”,加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由通州移治唐山,更由工商区域一跃而为政治上之中枢地”,于是,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以唐山具有特殊情形,为适合环境之需要,乃于廿七年一月明令设市”。首任市长是伪冀东自治参议会的议长屈玉灿,但实权操在日本“顾问”手中。


《唐山城市发展史》 第38集  唐山建市

设在唐山交通大学的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


1938年1月日伪在唐山建市之初,唐山市公署组织在市长之下设秘书室及参议室,市公署内设总务、社会、财政3科。市公署的人员配置为:设参事1人,秘书主任1人,秘书2人,助理秘书若干人,科长3人,股长(即一等科员)11人,科员4人,办事员15人,技佐2人,督学1人,书记15人。市基层组织实行街长制,并开始组建街长办事处。此时,唐山市与丰润、滦县等县界址尚未划分,警权、税权、学校等尚未从丰、滦两县接管过来。

1939年10月,北京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唐山地处要冲,工厂林立,商贾云集,实有特殊情形,经即明令准予正式设市”,再次确认了原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在唐山建市之令,并由伪河北省公署直接管辖。

此时的伪唐山市公署行政机构日益健全。市长下设秘书长、总务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统税局、警察署。1940年以后,警权、税权、学校悉归市署,唐山市政权力统一,建置基本完备。时唐山市公署组织机构及人员计有:市长室4人,秘书室39人,财政科35人,建设科60人,教育科11人,宣传室4人,屠宰场11人,清洁管理所50人、物资物价事务所8人,警察所85人,警察所所属4个分所分别有111人、113人、123人、107人,消防队30人,卫生队25人,唐山市公署共计816人。

唐山建市之初,“因种种关系,警务局未能改隶市署,又以市县界址尚未划清,税收、学校等项均未接管,以致推行市政颇多扞格”,因此,解决上述问题摆上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1940年1月,伪河北省公署令准成立由冀东道道尹韩则信任委员长、由唐山市长和丰润、滦县县知事及一些士绅为委员的市政调整委员会,研讨划分市县界址问题。经过协商,确定了唐山市与丰、滦两县区域之划分,同时,唐山市公署接管了唐山市内原由丰、滦两县管辖的各学校和各种税收。到1940年春,“唐山市制,于焉确定”。

应当指出,虽然此时的唐山市制具有近代行政区划建制意义的属性,但是烙上了日伪傀儡政权的印迹。无论是“冀东防共自治政府”,还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都是背叛国家和民族的日伪政权,为全中国人民所唾弃,它的一切政令,包括唐山建市的政令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因此,我们决不能承认这一建市令。

(四)国民党政府明令建市

南京国民政府接管唐山以后,依法不承认日伪建市的现状,首先成立了河北省滦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6年4月,河北省政府委员会第132次会议正式通过唐山建市,组建市政府,任命郝侃曾为市长。5月5日,唐山市政府在中山路(今新华东道路北区人民政府址)成立,“唐山市之称,则为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明令确定者”。由此可知,有的学者认为唐山建市的时间应该为1946年5月5日。但是,另有学者认为:“唐山建市的时间应该认定为1946年4月”,即1946年4月河北省政府委员会第132次会议正式通过唐山建市之时。

全市划分6个行政区,区下设保甲,共编64保1246甲,计有2.3873万户。这次明令建市,是国民政府对日伪政权所建的市政权的否定,显示中华民族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国民政府实行市制的正统性。

这次建市符合国民政府《市组织法》建市标准。1943年5月,国民党政府对《市组织法》进行了一次根本修正。对省辖市设定的条件是,人口在20万以上者,或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地位重要,其人口在10万以上者。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唐山人口集中加快。据有关数据统计,到1929年唐山人口有10万人, 1940年有13万人,1946年有16万人。显然,唐山人口已经远远超出10万人的限制。唐山城市也拥有一定规模,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具有重要地位。到20世纪30年代,唐山已发展成为“冀东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心”,到40年代初期,唐山在华北区已算一个颇具规模的重工业城市了。基于上述成熟条件,1946年唐山顺利建市。

这时,唐山市政府的组织机构是市长以下为秘书主任。市府设总务科、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社会科、秘书室、军事科、田粮科、人事室、会计室、征收处、户政室、警察局、自卫队、防护团,其中教育科管辖各学校和图书馆,田粮科兼管集中仓,征收处兼管屠宰场,警察局下设秘书科、行政科、司法科、总务科,管辖第一至第六分局,民政科管辖市立医院、乡区政治工作队和第一至第六区区公所。

政府机构之外,还设有唐山市议政机构——临时参议会。1947年6月1日,奉河北省临时参议会之命筹备组建唐山市临时参议会,并于7月1日正式成立,河北省政府主席委聘20人为参议员。参议会组织机构为参议会议长下设秘书室,秘书室分设议事和总务二组。

综上所述,唐山经历了4次建市过程。学术界公认1928年建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建市应当否定。于是,学术争论聚焦于1925年和1946年“建市说”。1925年“建市说”有两个建市日期,即1925年6月24日和1925年6月25日;1946年“建市说”也有两个日期,即1946年4月和1946年5月5日。至于唐山到底何时建市,还需学术界深入探讨。

作者:闫永增(1965-),男,河北唐山人,唐山师范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唐山地方史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省、市级课题多项,发表文章30余篇,出版专著1部、编著5部。参与社会工作,担任中国近现代史料学学会理事、唐山市政协议政咨询委员会委员、唐山市历史学会会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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