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商標被侵權獲賠200萬 系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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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商標被侵權獲賠200萬 系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

案件庭審現場。 杭州互聯網法院 供圖 攝

中新網杭州3月26日電(郭其鈺)杭州互聯網法院26日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就“抖音”商標侵權案及不正當競爭糾紛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杭州某抖商公司等就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150萬元,就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等50萬元。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乾區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註冊商標“抖音”商標,涉嫌虛假宣傳。如在大會宣傳資料中顯示,邀請“神秘嘉賓”為“抖音總部高管助陣”,會議安排宣稱有“抖音總部大咖分享”,會議中宣稱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頭條”“小火山”企業認證地區授權代理商。

此外,某科技公司、楊某某還通過公眾號“真某棒”、個人微博、個人QQ號等擅自使用“抖音”涉案商標,同步進行虛假宣傳。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從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會”擅自使用涉案商標進行虛假宣傳活動,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權公證日止,部分涉案侵權行為仍在持續。

同時“抖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品牌價值較高。根據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聯名卡活動的相關證據證明,抖音商標在單項商業活動中被授權許可使用費高達1940萬元。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規範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該案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案件審判長、杭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葉勝男表示,該案中相關公司、個人在多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記者瞭解到,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葉勝男認為,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的問題,以此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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