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時英格蘭的統治結構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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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通常是指西羅馬帝國滅亡到15世紀的一千年,但英國的中世紀有些不同,史學家認為,英國的中世紀起於1066年的諾曼底征服,結束於1485年都鐸王朝成立,大概400多年的時間。

定義了英國中世紀的概念,我們再來談英格蘭的統治結構。

英格蘭在中世紀經歷了諾曼王朝、金雀花王朝(安茹王朝)、蘭開斯特王朝和約克王朝(並存)。

諾曼底征服以後,諾曼王朝建立,英國進入封建社會,在此基礎上,封建制度建立起來。

威廉完成了對北方的征服後,在英格蘭實行法蘭克的騎士佔有制,英王分給騎士土地,前提是騎士向英王宣誓效忠並服兵役,最初土地是終身享有後來變為世襲,騎士也就成為封建貴族。

在歐洲大陸,封建制度是“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但在英格蘭,英王權力較大,威廉一世進行土地賦役調查後頒佈了《末日審判書》,強調“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而且首先是英王的附庸,然後才是貴族的附庸。

不過英格蘭的制度仍然是典型的封君封臣制,英王是最大的土地領主,然後一層層鄉下分封,形成“以封建土地為基礎的等級制人身依附關係”,在此基礎上,封君和封臣都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經濟上,貴族佔有土地,並向向英王效忠,進行軍事服役。

在政治上,封建貴族是其土地上的農民的官員,司法權力也掌握在貴族手中,政務司法一手抓。

文化上,則是多層次的等級身份制社會機構。

這種契約關係是不平等的,卻在英國曆史上形成了《大憲章》,議會政治和習慣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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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人在11世紀早期時憑藉武力在英格蘭建立了統治,這些征服者中,統治時間最長也最有名的丹麥統治者克努特大帝十分欣賞古英格蘭社會的統治模式,將其保留下來,為己所用。

行政方面

和他的盎格魯-撒克遜前任們一樣,克努特大帝任命官員來監管法庭訴訟、市場運行、地方防務與稅費徵收。這些官員中,郡長(sheriff)尤為重要,他們管理著最大的行政區劃——郡(shire)。郡可以分割為更小的統治單元,這樣的單元可以稱為百戶區(hundred),每個大致包括一百個家庭,丹麥律法稱其為小邑(wapentake),字面含義是“拿起武器”(weapon-take),說明這是一種軍事區劃。這些統治單元都由被稱為地區長官(reeve)的王室官員管理。

宗教方面

11世紀時的盎格魯-撒克遜人還遵循著延續了數個世紀的基督教慣例,膏抹新國王,按教會的觀點,此舉將使國王成為“主的受膏者”(Christus Domini)。這一舉動賦予國王權威,但與此同時,國王在意識形態等方面無疑也接受了一系列道德規範的約束,因而其權力也在理論上受到了限制。比如,在加冕儀式上,國王需要宣誓保護百姓與教會。不過,國王也能通過種種手段控制英格蘭的教會,特別是他可以任命所有主教與重要的修道院院長,包括主教之首或首席主教(primate)——坎特伯雷(Canterbury)大主教。此外,主教人選往往從王室禮拜堂中富有經驗的神父裡產生,這些人不僅向大眾佈道,還替國王起草信件、命令與法令,併為王室記錄土地交易的情況。按照一名歷史學家廣為人知的說法,盎格魯-撒克遜教會是“國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Sayles,1961年,第192頁)。

立法與司法方面

在理想狀態下,國王的行動應當符合上層階級的正當權益,他們的權益則通過賢人議會(witan)表達出來。“賢人”們都是貴族出身,包括了來自王室、盎格魯-撒克遜和盎格魯-丹麥家族的各樣人員,主教和重要修道院的院長也位列其中。議會的成員總數通常在30到40人之間,每年開兩三次會,不過,當需要選擇新國王、宣戰或正式締結和平協定時,賢人會議也會立即召開。

當賢人會議承擔司法機構職能時,就被稱為“witenage-mot”,即智者的法庭。法庭陳述習慣法或直接做出裁決,其判決的方式則是為了在這個極度遵循傳統的社會中,讓人們認為法律是被發現而非生造的。儘管如此,大多數歷史學者認為,這些所謂“發現”法律的做法其實相當於立法。

正如“法庭”這個詞所暗示的,智者的法庭也要通過討論尋找方法,平息出身高貴者的爭端,解決其他可能威脅王國繁榮的問題。智者法庭的工作遵循智者與法律專家們知悉的久已有之的習慣,等級較低的法庭也會採用類似辦法辦理事務。在補償受害者或其家庭時,被宣判有罪的犯人需要根據受傷害一方的地位進行賠償(稱為wergild),或根據傷害的性質加以彌補(稱為bot)。所有這些工作總體上都是為了消除不和(雖然如此,以恰當方式公開的衝突則合乎法律)並維護“國王的和平”。“國王的和平”這一概念有多重含義,從最普遍的和諧狀態(古英語稱之為frith),到國王對特定場所或特定個人的豁免與保護,都被納入其中(古英語將場所的這種權利稱為mund,個人的稱為grith)。

當然,除非出現重大危機,否則大多數人不可能破壞國王的和平,也沒什麼機會接觸王室統治體系中的最高層機構。在平時,國家政策對普通的自由人沒有多少影響,對被奴役的人而言更是如此,後者在英格蘭的某些地區還佔據著超過10%的人口比例。總體而言,自由人和奴隸的生活依舊被侷限在某一個小村莊中,而這樣的村莊在英格蘭數不勝數。

繼承問題

在丹麥人的統治下,和平得到了延續,這樣的局面似乎也不太可能改變:一代又一代盎格魯-撒克遜與盎格魯-丹麥領主們,從地位最高的伯爵一直到地位最低的鄉紳,用苛刻的手段盤剝他們名下的莊園和其中的勞動者,而這些統治者自己卻沒有因惡行受到多少懲罰。

直到1042年為止,在克努特和他兩個兒子在位的時期,英格蘭在丹麥人治下都保持著和平狀態。英格蘭成了丹麥人的帝國中最穩定的部分,相比於其他斯堪的納維亞人或凱爾特人王國,統治者對英格蘭的治理無疑也更成功。然而,在1042年時,當地卻爆發了繼承危機。一名在挪威征戰的克努特大帝的親屬宣稱自己理當坐上英格蘭王位,但他無法率軍前去把口號變成事實。另有兩名競爭者屬於古韋塞克斯(Wessex)王國的繼承序列,他們同樣認為自己應當成為英格蘭國王。這兩人中,一人正在匈牙利流亡,因距離太過遙遠而無法在英格蘭進行有效的活動;另一人則流亡於諾曼底公國境內,在諾曼底公爵與一名強大的英格蘭伯爵——韋塞克斯的戈德溫(Godwin of Wessex)——的支持下,他被賢人會議選舉為英王,加冕登基。

新國王將被後世稱為“懺悔者”愛德華,這名善良的統治者與其妻子的結合是神聖而無關肉慾的。長期旅居諾曼底的他也被諾曼文化同化。愛德華說法語,用法語取代英語作為王室的通用語言。傳統上,愛德華被刻畫為一個軟弱無力的國王,無力控制屬下伯爵們的行動,尤其是戈德溫,在他統治期間,王室管理的效力也一落千丈。對此,有些學者持反對意見。不過所有人都同意,愛德華對戈德溫及其子哈羅德(Harold)逐漸失去了信任。愛德華在位期間,這一局面逐步惡化,直到國王於1066年去世,英國的王位繼承糾紛終於通過被稱為“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的事件解決了。

“諾曼征服”是指以諾曼底公爵威廉(約1028~1087)為首的法國封建主對英國的征服。1066年初,英王懺悔者愛德華(1042~1066在位)死後無嗣,威塞克斯伯爵哈羅德二世被推選為國王。威廉以愛德華曾面許繼位為理由,要求獲得王位。

1066年9月末,威廉召集諾曼底、布列塔尼、皮卡迪等地封建主進行策劃,率兵入侵英國。英王哈羅德迎戰。10月14日,雙方會戰於黑斯廷斯。英軍戰敗,哈羅德陣亡,倫敦城不戰而降。12月25日,威廉在倫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為英國國王,即威廉一世(征服者)。諾曼王朝(1066~1154)開始對英國的統治。殘存的英國貴族頑強抵抗,均遭殘酷鎮壓。1071年,威廉一世鞏固了他的統治,獲得征服者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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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為你回答這個問題。

英國也是世界上一個歷史非常悠久的國家,縱觀英國的歷史長河,從古至今也是一個戰爭多發的國家。從最初的羅馬入侵不列顛,再到中世紀的英法百年戰爭,後來又是發現海外殖民等等。幾乎世界歷史上的一些比出名的戰爭,都會找到英國人的影子。那麼小夥伴們知道英國中世紀晚期,與法國的百年戰爭期間是什麼樣子的嗎?

愛德華三世是第一位聲稱擁有法國王位的英國國王。他對這一主張的追求導致了百年戰爭( 1337 - 1453年),金雀花王朝的五個英格蘭國王與瓦盧瓦的卡佩王朝的五個法國國王對抗。戰爭期間,各方都進行了大規模的海上突襲,通常涉及私人武裝,如達特茅斯的約翰·霍利或卡斯蒂利亞·佩羅·尼尼奧。儘管英國人贏得了無數的勝利,但他們無法克服法國人在數量上的優勢以及他們對火藥武器的戰略使用。英格蘭在1450年的福米尼戰役中被打敗,最後在1453年的卡斯蒂略戰役中被打敗,只保留了法國的一個城鎮——加萊。

在百年戰爭期間,一種英國身份開始發展,取代了諾曼領主和他們的盎格魯撒克遜臣民之間以前的分裂。這是對日益民族主義的法國人持續敵視的結果,法國國王和其他領導人(尤其是魅力非凡的聖女貞德)利用不斷髮展的法國身份感來吸引人們投身於他們的事業。盎格魯-諾曼人與他們的堂兄弟分離了,他們主要在法國擁有土地,嘲笑前者說的是過時的、不道德的法語。在此期間,英語也成為法庭的語言。

在進入玫瑰戰爭( 1455 - 1487年)之前,王國幾乎沒有時間恢復,這場戰爭是蘭開斯特家族(其紋章符號是紅玫瑰)和約克家族(其符號是白玫瑰)之間爭奪王位的一系列內戰,每一場戰爭都由愛德華三世後裔的不同分支領導。這些戰爭結束後,蘭開斯特家族一名最初不合法成員的後裔繼承了王位,他娶了約克家族的長女:亨利七世和約克家族的伊麗莎白。他們是都鐸王朝的創始人,都鐸王朝從1485年到1603年統治著這個王國。

威爾士保留了一個獨立的法律和行政系統,這是愛德華一世在13世紀後期建立的。這個國家被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向王室效忠的馬爾默領主,另一部分是威爾士公國。在都鐸王朝統治下,亨利八世用英格蘭法律取代了威爾士法律(根據1535 - 1542年威爾士法律)。威爾士併入英格蘭王國,從此在英格蘭議會中有了代表。

在15世紀30年代,亨利八世推翻了羅馬天主教會在王國內的權力,取代教皇成為英國教會的領袖,奪取了教會的土地,從而促進了天主教的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天主教變得更加新教。這導致英格蘭與蘇格蘭結盟,蘇格蘭也逐漸採用新教,而最重要的大陸強國法國和西班牙仍然是羅馬天主教。1541年,亨利八世統治期間,愛爾蘭議會宣佈他為愛爾蘭國王,從而使愛爾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結成個人聯盟。加來,王國最後一個大陸財產,在菲利普和瑪麗一世統治期間於1558年丟失。他們的繼任者伊麗莎白一世鞏固了新的、越來越多的英國新教教會。她也開始在亨利八世奠定的基礎上建立王國的海軍力量。到1588年,她的新海軍足夠強大,足以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西班牙無敵艦隊曾試圖入侵英格蘭,讓一位天主教君主取代她的王位。







小白與王的對決


在文中這幅法國插圖中,有牧師,騎士和工人三種不同的形象,他們代表了14世紀的英格蘭議會的成員結構。

中世紀的英格蘭社會主要是指從公元五世紀羅馬人入侵不列顛島到十六世紀初期的文藝復興這段時間。在早期,英格蘭並沒有明確的社會結構,並且也鮮有材料記載,血緣關係可以算是當時維繫社會的基礎。當時的社會架構大致被分為三個部分:因戰爭而被冊封的小型貴族;有權攜帶武器,並受法律保護的自由民;以及相較佔多數,最終可能與前主人形成僱傭關係的奴隸。

從十二世紀開始,就有一些資料詳細地記載了當時的社會階層。國王和小部分總務官 (mormaer) 屬於第一等,接下來是自由民,最後是佔大多數的農奴,他們大部分集中在蘇格蘭中部。 在大衛一世時期的封建主義制度下,貴族階層開始發展,英語中伯爵(earl)和塞恩(thane)的表達也流傳開來。 在貴族階層之下,是有著小塊農場的農場主和數量日益增長的佃農和牧民(牧場租戶) ,他們所擁有的土地更為有限。 在這個時代,父系繼承和封建制度的結合被視為高地部族制度建立的基礎。 蘇格蘭將法國的三級制度運用到自己的社會體系中,並通過英文術語來區分相應的階層。 農奴制在十四世紀退出歷史舞臺,工人,手工藝者和商人等興欣社會群體開始在蘇格蘭自治市(burghs)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們的出現使得城市社會中的緊張局勢加劇,但是蘇格蘭農村社會並沒有重大的社會和經濟動盪,而同時期的英格蘭和法國的農村卻相繼發生暴動。

通過愛爾蘭史冊上的記錄和在位於東羅斯(East Ross)的阿伯萊姆諾(Aberlemno)、 安格斯(Forfarshire)以及卡德伯爾(Hilton of Cadboll) 所發現的皮克特石板上描繪的勇士,我們可以大概瞭解,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國北部,社會上層階級形成了軍事貴族,他們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的戰鬥能力和意願。非貴族的自由民被認為是位於貴族以下的層級,他們或有自己的農場,或以自由佃戶 (可以享受較低的租金) 的身份承租土地。當時的蘇格蘭法典並沒有保存下來,但從愛爾蘭和威爾士的法典可以看出,這些自由人有權攜帶武器,受到法律保護,若有親屬遭遇不測他們也可以獲得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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