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在傳統中國的道德觀念裡,特別強調知恩圖報,所以有“滴水之恩定當湧泉相報”的俗語,同時又抨擊忘恩負義的行為,因此又有“有恩不報非君子”的說法。在中國古代傳說及文學故事中,往往受人恩惠就要窮其所有來報答恩情,比如白素貞為報許仙救命之恩多次幫助許仙,寧願放棄自己修行多年的功力;前生為絳珠草的林黛玉為償還前身為神瑛侍者的賈寶玉的澆灌之恩,投身凡人後有“報恩還淚”之說;韓信受人一飯之恩,發達之後用千金來報答恩人,有“一飯千金”的說法等等。因此報恩已經成為一種民族文化心理,這種文化心理認為,報恩不能計較成本,而且要全力以赴,自然不能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回避報恩,所以出現了恩情與法律的矛盾。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晁蓋、宋江之間的恩情與法

《水滸傳》中描寫了一批知恩圖報的好漢,如晁蓋、宋江、武松、施恩等,還有一些懂得感恩的小人物,如金翠蓮、王小二等,書中也描寫了一些忘恩負義之徒,比如閻婆與閻婆惜、陸謙、李鬼、李固等。書中對這些知恩圖報的人及行為表示了高度的稱讚,同時也對忘恩負義的行為進行了抨擊和批判。

(一)宋江救晁蓋的相關違法問題

“生辰綱”是梁中書獻給蔡太師的生日禮物,雖然並不是通過正當手段得來的,但一定程度上是官員私產,劫取官員私財是“殺頭的勾當”,以晁蓋為首的七個人劫取生辰綱顯然是法律所打擊的行為。何濤到鄆城縣裡抓捕犯人,擔心走漏風聲,便想直接通過縣衙進行搜捕,結果到鄆城縣衙後剛好遇到宋江,宋江得知原委,明知晁蓋等人犯的是“迷天大罪”,卻還因與晁蓋交情深厚,立即去給晁蓋通風報信。

作為國家基層工作人員的宋江,洩露國家機密,事後受財,知法犯法,屬於嚴重的瀆職行為,是閻婆惜口中所說的“天字第一號官司”,可見宋江的罪行並不亞於晁蓋等人搶劫國家財產的罪行。《宋刑統》卷十一《職制律》中對官吏貪贓枉法有非常明確且嚴酷的處罰:“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同時對於事後受財的處理與受財枉法的處置是一樣的。“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宋江屬於事後受財,雖不是晁蓋書信中寫的一百金,只是收了一條金子,但是僅僅一條金子已經足以定宋江一個“役流”的處罰了,更何況閻婆惜看到信中寫的是一百金,如果把那封信作為證物來對證公堂,宋江的罪名不會少於“絞殺”,這也解釋了宋江那麼緊張那封書信的原因。

宋代對於官員枉法行為的懲罰要遠遠重於官員的貪贓。相比只枉法不貪贓,只貪贓不枉法不會影響到法律對案件處理的公正,不會使人蒙冤受屈。而枉法行為則要影響到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同時很有可能讓人逍遙法外,也有可能使人承受不白之冤。但一般來說“貪贓”和“枉法”總是連在一起的,儘管法律對貪贓枉法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但是由於宋代瀆職法令執法不嚴,貪贓枉法行為暗地裡成為一種普遍行為,並且屢禁不止。縱觀《水滸傳》中貪贓枉法的官吏,從正義方的宋江、葉孔目、康節級等,到非正義方的高俅、梁中書、陽穀縣知縣等等,他們都收取贓物,並將法律為己所用,以自己的意願審判案件。這反映了當時官員肆意枉法而成為社會風氣,使得百姓一旦惹得官司,第一反應便是準備銀子來處理官司。

(二)晁蓋報恩及相關法律問題

宋江得知晁蓋等七人劫取生辰綱被官府查出,便立即與晁蓋通風報信,作為國家基層工作人員的宋江違反了工作紀律,冒著生命危險來保全晁蓋等人的性命。晁蓋十分感激宋江,將宋江奉為他的大恩人,因此他坐上梁山第一把交椅之後便立即遣劉唐到鄆城縣報答宋江及朱仝、雷橫的恩情。晁蓋在得知宋江吟誦反詩要被處死刑時,冒著生命危險帶領當時的十七名頭領、一百餘小嘍囉去劫法場救宋江;在宋江上梁山之後,晁蓋還主動讓位,請宋江坐第一把交椅。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救命之恩,可謂是再生父母,怎樣報恩都不為過,哪怕是用生命來報答都是應該的,更不用說觸犯朝廷法律,何況在晁蓋等人的眼裡,朝廷法律只是用來服務於上級官員的。知恩圖報的觀念在中國傳統民眾心裡已經根深蒂固,而晁蓋作為梁山頭領,如果對自己的恩人見死不救,難以使眾兄弟信服。所以晁蓋報恩不只是他內心的選擇,更是他所在的社會及朋友圈所要求他做出的選擇。

那麼晁蓋報恩要付出什麼成本呢?首先,晁蓋策劃和參與劫取生辰綱,犯下過迷天大罪,一旦被抓住,肯定難逃一死;其次,晁蓋身為梁山“賊首”,佔山為王,做著土匪強盜的行為,一般來說山寨頭領的罪名相比從犯罪名要大,被當時奸權問個死罪,再由皇帝核准就可執行死刑;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劫法場是公然與朝廷對抗的行為,是誅九族的勾當,一旦失敗,不僅晁蓋還有追隨他的兄弟們都難逃法律的追究。綜上所述,在當時民眾看來,晁蓋冒著生命、滅九族以及兄弟們全軍覆滅的危險也要去營救宋江,這是報恩心切,重情重義的表現,而即使劫法場的做法與法律相矛盾時,也會選擇站在報恩行為這一邊。

由以上分析,可見晁蓋報恩的成本不僅是自己的生命,更是將眾梁山好漢的身家性命都投進去了。這說明了“有恩必報”思想已經成為當時社會中的普遍心理,比如晁蓋說:“有恩不報,非為人也。”宋太公也要求宋江要報答朱仝的釋放之恩,梁中書抱怨楊志“忘恩負義”等等。

報恩思想來源比較複雜,既有儒家的報恩理念,又有佛教的因果輪迴理論下的報恩,還有道教的報恩觀念。儘管報恩思想來源廣泛,但是總的內容卻基本一致:忠為報君恩、孝為報親恩、節為報夫恩、義為報友恩、尊為報師恩。國家的提倡,佛教道教的勸諫宣揚,使得這些思想幾經混溶,到宋朝時期,成為民眾意識中比較穩定的心理。因此報恩成為普通民眾內心極為正常和普遍的心理。

魯智深、金氏父女之間的恩情與法

魯智深是一個“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好漢,看到平民百姓受到權貴欺負,敢於幫助弱勢群體伸張正義,並不計較個人得失。金氏婦女在得到救助之後,有了安身之所,但在見到恩人有難時也義無反顧的幫助恩人,報答恩情。

(一)魯智深抱打不平

魯智深是《水滸傳》中性格鮮明的一員猛將,他的身上體現了抱打不平的好漢氣質。王學泰先生曾經在《遊民文化與中國社會》中提出了遊俠的兩個重要特徵:反主流和為他的,並且他用這個遊俠標準判定魯智深是梁山一百零八將中唯一一位可以稱為俠客的好漢。遇到被鎮關西欺侮啼哭的金氏父女,他表現出了強烈的同情心,除了將自己身上的銀兩贈與他們,還向史進和李忠借錢一併送與金氏父女。為幫助金氏父女逃脫,他在客店足足坐了兩個時辰給他們逃脫爭取時間。為了素不相識的金氏父女去教訓當地惡霸鎮關西,這才是真正的為民除害,是真正的好漢。雖然他並不是故意要打死鎮關西,但卻造成了鎮關西死亡的後果,失去了繼續做提轄的機會,只得收拾東西逃走,被四處追捕,還被迫做了和尚。但是他並沒有為自己所做的事情後悔過,並且還繼續行俠仗義,遇到受強盜強迫嫁女的劉太公,毫不猶豫與強盜小霸王周通進行鬥爭;在瓦罐寺得知道人丘小乙和和尚崔道成趕走眾僧人,把寺院毀壞,便單鬥二人,最後在史進的幫助下除掉二人;得知林沖妻子受欺侮,便提著禪杖帶著人去幫林沖教訓高衙內,毫不擔心觸犯權貴而招惹官司。魯智深是經略府的提轄,曾經官至關西五路廉訪使,是人人敬重的好漢。鄭屠是一個倚仗著經略府欺負人的惡霸,虛錢實契騙了金翠蓮的身子,又趕他父女出府,還反向他們要原典身錢。一個富有正義感的俠客給底層平民打抱不平,出手教訓當地惡霸,本身就是義薄雲天的行為,是百姓拍手稱快的事情。可是魯智深失手將鎮關西打死了,即便魯智深是正義的行為,但是弄出人命便是法律問題了。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提轄是宋時一州或一路所置武職中提轄兵甲者的簡稱,主管訓練軍隊、督捕盜賊等事務。編制在 30 人上下,應相當於現在的排長或武警中隊長。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對當地惡霸進行教訓也屬正常,但魯智深並沒有權力執行死刑,宋時的死刑決斷權在皇帝,執行者必須得到皇帝授意才可以。而且魯智深沒有將案件送去衙門審理,而是聽從金氏父女的一面之詞,直接去鄭屠那裡尋釁滋事,結果還失手打死了鎮關西。儘管魯智深不是主觀故意殺人,但畢竟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事實,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金翠蓮父女報恩

金翠蓮父女在得到魯智深的幫助後逃走到代州雁門縣,託人做媒,結識了個大財主趙員外,金翠蓮被趙員外養做外宅,後來父女倆豐衣足食。但金翠蓮並不忘恩,而是時常對趙員外提起魯智深的大恩,也並不為維護自己聲譽而隱藏她被鎮關西欺侮受魯智深恩惠的事情,說明金氏父女是知恩圖報之人。結果魯智深恰巧也逃到代州,在看榜文的時候被金老拉到僻靜處,原來榜文上抓捕的就是魯智深,還畫有魯智深的畫像,金老擔心恩人被抓,便拉魯智深到了僻靜處,向魯智深說明了緣由,還邀魯智深到家裡,而榜文上明確寫道:“如有人停藏在家宿食,與犯人同罪。若有人捕獲前來,或首告到官,支給賞錢一千貫文。”如若是忘恩負義之徒肯定就見錢眼開將魯智深報官捉拿了,而金老和金翠蓮將魯智深奉為大恩人,冒著與魯智深同罪的危險也要幫助他。不見恩人便“寫個紅紙牌兒,旦夕一炷香,子父兩個兀自拜哩。”見了魯智深則三跪九叩的不停行禮,好酒好菜的招待魯智深。連帶趙員外都欽慕魯智深的為人感念魯智深的恩情,擔心魯智深被捉還帶他到自己的宅子里居住,後來洩露了風聲,趙員外為了幫魯智深擺脫官司的追捕,還助他上五臺山當和尚,魯智深醉酒破壞了寺廟,也是趙員外拿錢來修繕。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在中國傳統文化裡,下跪禮是很大的禮節,一般只用於跪拜祖先、長輩、君主、長官,所以中國有句俗語說:“男兒膝下有黃金”,金老和翠蓮用下跪禮拜魯智深表明瞭他們將魯智深當作再生父母,對他有著深厚的感激之情,他們願意將自己所有可以報答的東西來報答魯智深,既然受人恩惠,那麼冒點危險都是理所當然的,恩人為了幫助自己觸犯了法律,所以當幫助恩人與法律相沖突時,也要不顧法律而選擇幫助恩人。

榜文上寫到:“如有人停藏在家宿食,與犯人同罪。”這是官府為了捉拿犯人而採取的一種威脅措施,一種連坐制度。因為在民眾的保護下,官府很難將犯人捉拿歸案,有了這一制度,便會有很多人因畏懼法律而不敢私藏犯人,從而減少捉拿犯人遇到的阻力。當然在現代法律中仍然有類似的規定,但不是與犯人同罪,一般是以包庇罪算。但是這樣的威懾力對於深感魯智深恩情的金氏父女並不起作用,在恩情面前法律已經失去了其權威性及威懾力。可見恩情和法律矛盾之時,恩情已經完勝法律。

中國人講人情,更講恩情,楊春時先生認為中國文化應該稱為恩情文化,認為恩情觀念是中國倫理的核心。本人也十分認同這一觀點,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忠、孝、節、義都是基於恩情之上的,國家對個人有恩,所以個人必須忠於國家;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所以子女必須孝敬父母;“一日夫妻百日恩”表明了丈夫對妻子有恩,所以妻子要為丈夫守節;朋友之間是互相幫助的互恩關係,所以朋友之間必須要講義氣。所以在恩情理論的支配下,被道德綁架的受恩者始終處在對施恩者的絕對幫助和報答的一面。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報恩而違法來看其法律文化

在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不乏違法報恩的例子,而文學作品都是取材於生活而又高於生活的藝術,是民間報恩意識的反映。這也表明了中國古代社會中對待報恩與法律衝突時的必然選擇是違法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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