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是近代理性主義自然法學說的創始人,被後世尊為國際法理論的鼻祖。他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是一部不朽之作,同時完成了兩件偉業:一是開創了國際公法學;二是把自然法學推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對自然法的貢獻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其一,他對中世紀的自然法進行了徹底地改造,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其二,他把近代自然科學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即往往從一些最簡單的不證自明的公理出發進行推理,建立起一套有關原理的合理體系,其中包括許多原理、定律、註釋和推論等,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1.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與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反之就是道義上罪惡的行為。這種區分標準不僅使自然法與人法相區別,也使自然法與法區別開來。

2.自然法的特性

第一,自然法是凌駕於人定法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決定作用的;自然法是永恆不變的;自然法所體現的公正和正義的原則是普遍適用的。這些認識與其以前的思想家的認識一致。

第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為基礎的。這是格老秀斯對自然法認識的深化,也是近代理性自然法思想的先導。他強調在上帝指導下的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本身。

3.自然法的內容

他認為自然法至少包括如下原則:1)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2)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和由此產生的收益歸還原主;3)應當賠償由於自己的過錯而引發的損失;4)應當履行自己的諾言,執行和遵守契約;5)違法犯罪應當受到處罰。

Or

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誤他人財產要歸還。

總之,所有自然法的原則和要求都是基於人的理性而產生的,每一個人都有義務尊重自然法,同時,每一個人更有義務遵守基於自然法而制定的人定法。

二、法律的概念和分類

在《戰爭與和平》一書中,格老秀斯認為“法”有三種內涵:

一是,作為“正義”只品德的法。他認為,法律所指示的,只不過是所謂正義而已,同時這個正義是消極的意義多於積極的意義,強調法律規範的禁止性多於許可性,因為,許可性的法律行為,只是“法律的沉默”。

二是,作為具有正義品德之人所享有之權利的法。由於具有正義的品德,人們擁有某種特殊權利,或者有權作某種特殊的行為。他認為,權利的種類很多,包括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力和我們對他人擁有的權力,還有財產等等。他說“權利在嚴格意義上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私人的,它是為個人的利益而確立起來的;另一類是公共的,它是涉及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對個人及其財產權提出的權利性主張。”

三是,作為“責成”具有正義品德之人所應遵守之行為規則或規範的法。他說“法是責成我們作出恰當行為的道德行為規範”。法迫使人們作出恰當的行為,而不僅僅是正義的行為,還包括其他美德的實質內容。總之,法跟基於和指向於正義品德,並以行為規範的形式指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正義的品德。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三、國際法

真正將國際法作為一門獨立學科進行完整系統的理論論述,是從格老秀斯開始的。

1.國際法的定義。格老秀斯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與國相互交際的法律”,它是各國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類社會的法律,它的目的在於保障國際社會的集體安全,國際法“是一種在適用範圍上更加廣泛的法,其權威來自所有國家,或者至少是許多國家的同意”。

2.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國家主權。所謂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即主權者行為不受別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權力就是主權。格老秀斯認為,國家主權屬於一個人為好,因此,他反對人民主權,主張君主主權。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3.戰爭與國際法。格老秀斯從戰爭的角度研究了國際法的相關問題。其一,他批判了戰爭時期無法律的觀點。認為國際法不僅存在於和平時期,而且存在於戰爭期間。其二,他從國際法角度研究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問題。認為為防護身體和財產而進行的戰爭是正義的,除此之外的戰爭都是非正義的。其三,戰爭期間必須遵循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宣戰原則;2)人道主義原則;3)公海自由通行原則;4)保護外交代表安全原則。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提出了一系列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主權調整的關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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