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沒有遺囑,有大多數人能證明老人的遺願,法律支持嗎?

詹大哥


遺願跟遺囑,這個還是兩回事。其實這個屬於口頭遺囑的認定。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從規定可以看到,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才能訂立。例如,有的父母平時在跟其他人員閒聊時,可能會表示說想要把財產給誰誰誰,這有可能是老人願望,但這個願望畢竟不等同於遺囑。這裡的口頭遺囑只能是老人在生命垂危或面臨即將的死亡危險的情形所說的內容,這個時候才能被認定為口頭遺囑。

另外,口頭遺囑還需要滿足兩個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這裡的利害關係人是繼承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以有多數人見證,這些見證人是否符合見證人的條件,這個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葉律師


父親離世沒有遺囑,沒有在活著的時候做視頻或者錄音的證據,其他人作證的遺言在沒有法律效應的。

樓主這麼問,應該是家裡有多個子女,自己可能在贍養父母的方面多雲了一些努力,想多分一些遺產,一般可以和家裡的兄弟姐妹商議分配遺產,並且寫好說好協議簽字,避免事後的矛盾。

如果協商不成,就走法律手段,子女對父母的財產都是等份的繼承權。



寶雞一姐


您好!

關於法律是否支持,關鍵要看這種遺願的形式,以及證明人的情況。分兩部分回答一下:

遺願的形式

題主提到父母過世沒有遺囑,有遺願。這裡需要明確的第一個問題,是遺願是什麼形式?表達方式什麼?

舉個例子,如果老人只是平時表達的身後的願望,但是並沒有落實到具體的載體上(例如,錄音錄像等),那麼這種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立的。不能簡單說:老人說今後要如何如何,這種話平時經常說,很多人都聽到過。

證據講求的是客觀性、真實性,而且要具體。例如,xx年xx月xx日幾點的時候,老人談到了什麼,某人在場全部聽到。這種情況下,從證據性角度,還具有一定的作用。否則意義不大。

證明人

可以稱為“人證”。題主提到的“大多數人”,這是一個比較泛的概念。一般的人證,需要的是無利害關係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至少2名以上。這些人要配合上面說的具體證據載體,才能具有一定的證據價值。


因此,總體來說,支持不支持不在於有多少人證明多少遺願,而是要把證據更加明確+配套人證結合起來,可能會獲得一定支持。


一紙家書


我不信,我爸死了,生前說房子給女兒。結果我媽夥同外人造謠,要給賭博抱養敗家子,還恐嚇威脅我放棄………能信嗎?


用戶6658058237972


遺願最多算口頭遺囑。要證明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是比較難得。


毋龍飛律師


沒有遺囑就造個遺囑,法院會支持。[流淚][流淚][流淚][流淚][打臉][打臉][打臉]


龍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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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根據題主的問題來看,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法律會支持,那麼就是符合口頭遺囑的法定要件時。如果是其他的情況,沒有有效的遺囑,法律是不會支持的。只能走法定繼承的程序。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遺囑形式。那麼就只能走法定繼承的程序。

一、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1、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見證人要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什麼情況下口頭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口頭遺囑;

2、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遺囑類型,而且條件都比較嚴苛,稍不注意就回變成無效遺囑。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及見證人,能夠對口頭遺囑符合法定條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話,法律還是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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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在長沙


問題是 是誰遺留的利益?是你家老人的利益嗎?

我知道當前環境存在的利益是我家老人遺留的利益!有遺囑有證人,有縣領導有親朋作證認可,遺留利益只是給自己的女兒,聲明任何人不得侵佔! 親朋不能侵佔! 我只跟朱長青有婚姻關係,還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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