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典型案例:被繼承人代書遺囑、見證人 未全程見證,遺囑無效

案 情


孫某(男)與朱某(女)婚後生育孫甲(男)和孫乙(女)。2008年11月6日,孫某與朱某訂立一份遺囑,載明二人名下的兩處房屋由孫甲一人繼承。遺囑上有孫某、朱某的簽名和手印,A、B、C作為見證人簽名並按手印。該遺囑由孫甲打印,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6日,簽名時間為11月8日。2009年孫某去世,2018年孫甲訴至法院,要求按該遺囑的內容繼承兩處房屋。朱某、孫乙對該份遺囑不予認可,認為並非孫某、朱某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朱某拿出一份經兩名律師見證,於2018年8月13日立下的個人遺囑,載明自己的份額由孫乙單獨繼承。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打印遺囑上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見證且當時孫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額因其否認並立下新遺囑,故不能按打印遺囑處理。遂判決房產中孫某所享有份額按其遺囑由孫甲一人繼承。


朱某、孫乙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孫甲提交的遺囑為打印件且非孫某本人制作,應屬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須有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書遺囑。本案中,遺囑打印的時間與簽名時間不一致,見證人未見證遺囑製作的整個過程,並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該遺囑由繼承人孫甲製作完成。綜上,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應屬無效。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甲按該遺囑繼承的訴訟請求。


點 評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是五種法定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是目前較為常見的遺囑表現形態,若由遺囑人自行製作遺囑,歸入自書遺囑的範疇;由他人制作則為代書遺囑,適用代書遺囑的認定規則。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同時,見證人的身份應受到嚴格的限制,《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由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法》對代書遺囑採取嚴格的法定主義,對遺囑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其立法本意在於充分保障遺囑的真實,以維護遺囑自由原則。代書遺囑由他人書寫,立遺囑人雖有簽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過他人的代書來表達,其表達個人意願的自由度會有所降低,如果沒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約束,易受到他人的脅迫和誘導。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且由見證人代書遺囑是確保遺囑真實反映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條件。


來源:2019年度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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