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遺囑、理財糾紛,是現在老年人生活中的三大“煩惱”。 10月15日,豐臺法院法官針對老年人關心的問題,走進芳城園小區,現場答疑。
老人“閃婚閃離”突出
法官:老人再婚切忌“短平快”
據法院統計,老年人離婚案件近三年來明顯上升,其中主要是再婚老人,主要原因是老人再婚前考慮不足,“閃婚閃離”現象突出。法官說,老年人再婚大多存在婚前瞭解時間短、感情基礎不牢固、登記結婚快、角色期待錯位等特點,婚後共同生活後才發現雙方在脾氣性格、生活理念上存在較大差異。法院審理的案件,多集中在老年人與照顧自己的保姆或者是養老機構的看護人員再婚,婚後往往因為老年人對對方的期待錯位或過高,預期與現實的差距逐漸增大,造成再婚老年人離婚多發。
初婚情況下,老人退休後的一段時間往往是離婚訴訟的高發期,夫妻雙方由於個人志趣、愛好的差異逐步顯現,以往長期隱藏的深層次矛盾容易集中爆發,導致夫妻關係緊張。
法院發現,老年人婚姻案件往往受成年子女干涉較多,部分子女牴觸老人再婚,以及繼承、贍養、利益分配等問題,誘發整個家庭矛盾,難以調解。
法官建議,老年夫妻應多以平常心、包容心來看待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在感情衝動的時候,應採取冷處理,事後再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再婚,切忌“短平快”,建議老年人再婚婚前要加強了解,對另一方的脾氣、性格、愛好、經濟情況、家庭成員組成,以及子女對再婚的態度等進行全面的瞭解和充分的考量,並將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和雙方子女對兩位再婚老人應盡的贍養義務明確下來,減少日後矛盾的產生。考慮到財產問題對婚姻生活的影響,建議老年人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以免婚後發生爭執。
法官特別強調,老年人的婚姻和倫理關係受法律保護,有離婚和再婚的自由。為人子女應在盡到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上,更多的尊重父母的意願,尊重其自主選擇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對象,減少對父母晚年婚姻生活的干涉。
遺囑繼承糾紛增長明顯
法官:慎重採用打印遺囑
涉老年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糾紛增長態勢也較為明顯。法院分析,四個問題造成遺囑效力遭疑。
首先,老年人受其認知能力及知識水平所限,遺囑形式及內容存在大量瑕疵。比較常見的錯誤有:遺囑中出現筆誤,錯寫房屋的坐落;在遺囑中處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因用語不規範、不嚴謹導致遺囑內容產生歧義,給財產分割造成困難。
自書遺囑中,立遺囑人簽字的真實性多為案件爭議焦點,筆跡鑑定無法完全解決事實認定問題。實踐中,由於筆跡樣本年代久遠或者由於立遺囑人生前沒有留下充足樣本,導致法庭在實際審理中查找樣本工作困難;即使找到相關的比對材料,當事人對其能否成為比對樣本也往往存在爭議。
在夫妻共同遺囑案件中,遺囑不規範也影響遺囑效力。例如,遺囑的內容往往由夫妻一方書寫,如果共同遺囑的格式、頁碼、行文等不規範,就可能給書寫共同遺囑的一方篡改、增加遺囑的機會,違背另一方訂立遺囑的真實意願。再比如,共同遺囑還可能存在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擅自修改遺囑處分不屬於自身的財產的風險。
另外,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普及,通過電腦等設備打印的遺囑日益增多,但目前我國法律對打印遺囑的合法要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打印遺囑多存在形式要件不足,難以判斷打印遺囑的形成過程,導致確定打印遺囑的性質和真實性存在諸多困難。
法官建議,老年人應在具有表達真實意思能力時製作遺囑,在遺產範圍和繼承人的表述上,要準確、明晰;對於自書遺囑,應妥善保存,確保真實性,自書遺囑可以制定多份,由立遺囑人和子女分別保管,或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避免百年之後子女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產生爭議;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體現,夫妻一方親筆書寫的共同遺囑應符合繼承法關於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上簽名的,並標註簽名日期的,可以認為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已經成就,但如需撤回遺囑或修改遺囑,應在雙方在世期間共同協商進行,避免單方私自對遺囑進行修改;此外,立遺囑人應儘量自己書寫,慎重採用打印遺囑的形式。
投資理財易上當
法官:“三要四不要”
法院統計,近三年,共受理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442件,其中,原告年齡在50歲以上的有327件,佔比74%。
法官介紹,老人理財上當,最大特點是串案多發,區域性集中性明顯。調研發現,涉及同一被告的訴訟中,原告少則三五人、多則二十餘人,集中居住在同一街道或區縣,法院統計,投資人居住在同一街道的佔比60%。法官分析,這與老年人群體說服帶動能力強,拉攏說服親朋、同事、鄰居一同投資、一同起訴密切相關。
由於老年人辨別能力相對較差,法律意識低,因此維權極為困難,即便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其權利實現也存在成本高、時間長、難度大等現實問題。而且,理財詐騙的損害後果往往較為嚴重,致老人陷入多年積蓄無法追回的境地,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與家庭和睦,老年人在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經濟壓力下,如果維權方式不當,還容易陷入其他風險。
對於常見理財陷阱,法院總結出“三要四不要”標準,幫助老年人審查理財合同。
一要營業執照。很多理財公司的營業執照都明確載明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因此投資人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應該首先查看理財產品是否存在與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相矛盾的條款。
二要許可證件。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屬於金融行為,其經營者應當具有金融許可證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
三要簽字蓋章。關於理財產品的經營者是否對理財產品進行“剛性兌付”,即理財產品到期後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現兌付困難時,也必須兜底處理,對於其口頭承諾“保底”但實際上並不在理財產品的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謹慎投資。
合同審查時,還要記住“四個不要”:口頭約定與書面約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盈利模式說不明白的不要;親友推銷拉幫結夥的不要;小恩小惠旅遊返現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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