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網約車司機能不能減免份錢?平谷法院作出解答


疫情期間網約車司機能不能減免份錢?平谷法院作出解答

網約車曾方便人們的出行,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最近人們出行需求減少,司機收入驟減,此時交“份錢”成為了司機難題——能不能減免?和平臺是勞動關係還是車輛租賃關係?能不能因疫情解除合同?對這些問題,平谷法院24日作出解答。

法官表示,目前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表明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因此,在遇到具體案件時,需法官根據案情具體判斷。

總結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司機欠費、交回車輛,單方申請解除合同關係後,因雙方對費用等問題未協商一致,網約車經營公司起訴司機要求交納各項費用。對此類案件,一般審理規則是:首先,看雙方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包括交租金的金額、期限、違約責任等;其次,判斷司機違約的時間點,是在疫情發生前還是疫情發生後,如果欠款發生在疫情前,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即便如司機所說沒有派單,只要雙方對此沒有書面約定,司機也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交費義務。因此租賃公司起訴要求支付租賃費和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以及處理違章的罰款部分,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欠款發生在疫情發生後,則需要判斷疫情或相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通常來說,需判斷疫情或相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對具體案件是否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否直接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且不可抗力的免責範圍,應當以不可抗力作為原因力導致完全、部分或一時不能履行合同所對應的責任範圍進行確定,除此之外還可以同時考量以下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方及時通知相對方的情況,當事人不能履行的過錯程度等。

當事人主張情勢變更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結合疫情或防控措施對於該合同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重大變化,是否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是否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況裁判。

疫情或防控措施對網約車的影響,主要是導致人們出行需求緊縮,網約車訂單量急劇下降,司機們在此期間收入極大下降甚至沒有收入,無法按時交納租賃費,履行車輛租賃合同能力明顯降。這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重大非商業風險,可以結合當事人的承受程度和承受後果、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可能性,當事人是否可以獲得行政性補貼優惠、保險、第三人減免等情況做出認定。

因車輛租賃合同履行期較長,屬於長期、持續性合同,當事人以疫情或防控措施影響合同履行為由,申請解除合同的,一般應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變更履行時間、履行方式、減免價款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

同時,法官指出,隨著網約車市場的逐漸飽和無證經營對網約車市場的衝擊,早在疫情發生前,網約車運營企業與司機之間的矛盾就已經顯現。

因此,法院建議,應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推動網約車合規化經營,將無證經營者清退出市場;出租車公司應主動做出讓步,適當減免租金,儘量保證合同有效穩定的履行;司機方面,應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證據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現糾紛,雙方應儘量自行協商,或通過第三方調解,不要輕易訴諸於仲裁或訴訟,雙方應互諒互讓,共克時艱,儘量使合同有效存續,使疫情結束後能最快的將車輛運轉起來,避免雙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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