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利萍、蘇曉晶等四十二人組織、領導傳銷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張利萍、蘇曉晶、謝志康、張國強、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樓貴餘、呂閏月、李堯平、李金生、屈國平、陳紅玲、陳憲普、郭玉霞、李文華、李文炳、李強、李中權、李軍華、李軍和、李峰、李國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慶帥、王慶軍、王帥帥、王俊嶺、王志名、文豔輝、薛春花、楊金生、於光英、葉文亮、葉會娟、張香玲、張園園、張俊龍、陳詠江、馬俊輝組織、領導傳銷案,日前,經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利萍、蘇曉晶、謝志康、張國強、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樓貴餘、呂閏月、李堯平、李金生、屈國平、陳紅玲、陳憲普、郭玉霞、李文華、李文炳、李強、李中權、李軍華、李軍和、李峰、李國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慶帥、王慶軍、王帥帥、王俊嶺、王志名、文豔輝、薛春花、楊金生、於光英、葉文亮、葉會娟、張香玲、張園園、張俊龍、陳詠江、馬俊輝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利萍、蘇曉晶、謝志康、張國強、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樓貴餘、呂閏月、李堯平、李金生、屈國平、陳紅玲、陳憲普、郭玉霞、李文華、李文炳、李強、李中權、李軍華、李軍和、李峰、李國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慶帥、王慶軍、王帥帥、王俊嶺、王志名、文豔輝、薛春花、楊金生、於光英、葉文亮、葉會娟、張香玲、張園園、張俊龍、陳詠江、馬俊輝組織。領導以“純資本運作”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該組織層級超過三級,參加人員超過三十人,其四十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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