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利萍、苏晓晶等四十二人组织、领导传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利萍、苏晓晶、谢志康、张国强、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楼贵余、吕闰月、李尧平、李金生、屈国平、陈红玲、陈宪普、郭玉霞、李文华、李文炳、李强、李中权、李军华、李军和、李峰、李国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庆帅、王庆军、王帅帅、王俊岭、王志名、文艳辉、薛春花、杨金生、于光英、叶文亮、叶会娟、张香玲、张园园、张俊龙、陈咏江、马俊辉组织、领导传销案,日前,经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利萍、苏晓晶、谢志康、张国强、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楼贵余、吕闰月、李尧平、李金生、屈国平、陈红玲、陈宪普、郭玉霞、李文华、李文炳、李强、李中权、李军华、李军和、李峰、李国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庆帅、王庆军、王帅帅、王俊岭、王志名、文艳辉、薛春花、杨金生、于光英、叶文亮、叶会娟、张香玲、张园园、张俊龙、陈咏江、马俊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萍、苏晓晶、谢志康、张国强、袁革莉、王建仁、任巧玲、楼贵余、吕闰月、李尧平、李金生、屈国平、陈红玲、陈宪普、郭玉霞、李文华、李文炳、李强、李中权、李军华、李军和、李峰、李国瑞、裴孟奇、王瑞超、王瑞波、王庆帅、王庆军、王帅帅、王俊岭、王志名、文艳辉、薛春花、杨金生、于光英、叶文亮、叶会娟、张香玲、张园园、张俊龙、陈咏江、马俊辉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该组织层级超过三级,参加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四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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