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過後餐飲業恢復經營,一篇搞定餐飲企業的稅務知識

疫情防控不斷傳來好消息,現有確診人數已經只有5千多人了,連續多日國內新增確診為零,各行業相繼復工,餐飲也也逐步復甦,重慶副市長都帶頭到火鍋店吃火鍋去了。

疫情過後餐飲業恢復經營,一篇搞定餐飲企業的稅務知識

作為餐飲業的會計,這些稅務知識有必要揹著。

問題一

為了吸引顧客,我公司近期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了具有價格折扣性質的代金券。那麼,對於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代金券,我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個稅扣繳義務?

疫情過後餐飲業恢復經營,一篇搞定餐飲企業的稅務知識


答: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

問題二

我公司自制的火鍋底料、秘製蘸料、特色拌菜等特色產品深受顧客喜愛,很多顧客在堂食後還會購買我公司現場製作的食品打包帶走。那麼,對於現場製作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食品我公司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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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二條

問題三

為了滿足銷售者足不出戶即可享受美味的需求,我公司近期開始提供外賣食品上門服務,諸如我公司加工製作的羊蠍子火鍋、特色配菜、鮮味鵝腸、招牌肥牛等均是外賣食品中的暢銷品。那麼,對於銷售的外賣食品我公司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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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特別提醒

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及其政策解讀

問題四

作為餐飲企業,我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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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執行。

即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第二條

問題五

2019年12月,我公司與張某簽訂了有償使用特許經營權協議,協議規定,張某應在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給我公司特許經營權使用費24萬元,支付費用後張某可以在24個月內使用我公司名稱、標誌、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並自負盈虧。那麼,對於我公司收取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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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稅處理方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該公司應按照“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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