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張寶瑩


提到公平正義,人們自然會想到法律的準則。所謂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幾十年來本人一真服從並默認這個觀點,相信很多人也認同這個觀點。但我今天要表明的是:行從,口服心不服。我又堅信絕大多數國人都有這種認知。

幾十年來,無論是法制初建的歷史階段還是法制趨於建全的當今社會,乃至將來社會發展的慢長時期,都無濟於顛履,淹沒這種認知。公平二字只能在有限範圍內謀一具體個件中實現,要放在大範圍全社會層面上就不可能了。更何況公平的前提主要是依靠法律的準則和法律的行施來實現的。這就要提到法律的性能和作用了。

個人認為法律是在一段社會發展時期,由社會權力集團和主導這個集團的最高權力人,以他們對當下社會事物的主觀認知度,和社會事物發展的客觀需求度及權力集團自身的需求度,對全社會事物提出近乎合理的尺度條文,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就法律本身而言是不存在公不公平合不合理的問題的。法律載明的公平,合理成份完全是依靠行施法律過程的機構來完成的。機構的核心是一群權力人。結論:法律條文的有效行施過程及公平合理成份的最終實現過程完全取決於權力人群。

這裡俾人暫且把權力人群分作三種類型,從主導權力集團的最高權力人以下劃分:即公權人群,私權人群,庸權人群。

不同類型的權力人群對處理社會事物,行施法律過程是不盡相同的,形成的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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