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

法律背景

是不是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這是由法律來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個很簡單,只要是惡透支就是詐騙,是信用卡詐騙。

沒有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經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第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以只要缺少其中一條,那麼惡意透支就不成立。

第三、逾期三個月以上且金額超過5萬。

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銀行並沒有發通知或者書面的通知,那就去玩吧,

的確,在現實當中,有些小額的透支,沒有歸還的銀行都是忙著收利息,逾期的利息很高。銀行很享受這種利息,一般來說它不會馬上發通知給你。所以這一條相當於是給銀行提出訴訟的時候,讓銀行看看自己做錯了沒有。

沒有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什麼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以下六種情形。(敲黑板,劃重點)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問題所涉及的就是這條,沒能力還款,你借款幹嘛,繼續敲黑板);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沒有能力還信用卡也能被定性為詐騙和惡意透支?

輕重之分

法律是體現公平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判5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判5-10年,罰金5-50萬。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判10年以上,就算出來了回家的路也不認識了。而且還要判處罰金的。想佔銀行便宜的還是不要有這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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