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錢分錢”?湘潭一盜竊團伙判了!

本稿首發於法制週報2020年第

35

文|法制週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劉澤佳

本文701字,閱讀約需2分鐘

如果你走在路上發現一個錢包,這時身後突然過來幾個陌生人,說“見者有份”要分錢,這時可一定要小心了,他們可能會趁你不備竊取你的財物。近日,湘潭市嶽塘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夥同劉某(已判刑)、嚴某(已判刑)等人,採取“撿錢分錢”的方式,在湘潭多地竊取了被害人王某、廖某、羅某的財物共計10萬多元。

該團伙一般由劉某擔任“撿工”,將裝有若干外幣的錢包扔在被害人旁邊再撿起來,由嚴某等人擔任說客,邀請被害人一起參與“分錢”。劉某稱自己要獨佔錢包,再分錢給其他人,並以轉賬給被害人需查詢對方賬戶餘額為由,騙取被害人的銀行卡密碼。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由被告人李某負責提供事先在底部劃開了口子的“密碼包”,嚴某等人則假意將裝有自己的以及被害人的銀行卡、手機等財物的“密碼包”由被害人保管,再趁被害人不備將包內的財物竊取轉移,隨後謊稱回家取錢給被害人而逃離現場。被告人李某等人持被害人的銀行卡取現或消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對其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防範意識,防止個人信息及財物洩露,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科技手段竊取手機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號及密碼,如發現上述賬號或銀行卡出現異常,應及時到銀行進行個人相關財物凍結,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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