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企業二月份工資該如何發放?權威解答!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對企業勞動用工方面產生了眾多影響,2月10日起,企業陸續開始復工,但是針對2月份的工資該如何發放問題,近期經常收到企業人事的諮詢,本文僅針對企業比較關注的2月工資支付問題,結合相關政策、通知進行實務解答,供企業參考。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按照休息日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在延長的三天假期中,1月31日(星期五)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為春節假期調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節假期實際上僅延長了兩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該期間上班的,企業可在六個月內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按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此期間如果是正常休息的,根據相關規定,休息日不計發工資。


相應依據: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妥善處理推遲全市企業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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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月3日至2月9日推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

非因勞動者原因未上班的: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期間涉及休息日的不計發工資。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安排使用年休假、補休調休等方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工資,亦可參照停產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

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另外,企業如果安排職工通過網絡、居家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同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資。


相應依據: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妥善處理推遲全市企業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推遲復工是應對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根據省市關於推遲企業復工的相關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及其他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正常工資,鼓勵企業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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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月10日後,工資如何支付?

答: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資。企業如果安排職工通過網絡、居家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視同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資。

非勞動者原因未上班:

因企業未復工、居家隔離、政府交通管制等非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未到崗上班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安排使用年休假、補休調休等方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工資,先調休的可在後續恢復上班後與休息日加班充抵,不需要再支付加班費。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非勞動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費。(江蘇省生活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同時,企業需要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相應依據: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3.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錫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錫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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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隔離、醫學觀察期間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待遇。


相應依據: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2.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

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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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資支付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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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在處理相關勞動用工事宜時,要及時掌握瞭解最新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勞動用工問題,凝心聚力,共度時艱,共謀發展。


本文系根據國家以及地方法規的規定對相關政策文件的整理解讀,如與相關政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門意見為準;如相關政府部門發佈新的規定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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