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企业二月份工资该如何发放?权威解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企业劳动用工方面产生了众多影响,2月10日起,企业陆续开始复工,但是针对2月份的工资该如何发放问题,近期经常收到企业人事的咨询,本文仅针对企业比较关注的2月工资支付问题,结合相关政策、通知进行实务解答,供企业参考。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休息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在延长的三天假期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为春节假期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上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该期间上班的,企业可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此期间如果是正常休息的,根据相关规定,休息日不计发工资。


相应依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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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非因劳动者原因未上班的: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期间涉及休息日的不计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安排使用年休假、补休调休等方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亦可参照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另外,企业如果安排职工通过网络、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同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相应依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根据省市关于推迟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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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月10日后,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资。企业如果安排职工通过网络、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视同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非劳动者原因未上班:

因企业未复工、居家隔离、政府交通管制等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安排使用年休假、补休调休等方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先调休的可在后续恢复上班后与休息日加班充抵,不需要再支付加班费。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非劳动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江苏省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同时,企业需要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相应依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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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待遇。


相应依据: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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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支付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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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劳动用工事宜时,要及时掌握了解最新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劳动用工问题,凝心聚力,共度时艰,共谋发展。


本文系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相关政策文件的整理解读,如与相关政府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意见为准;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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