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信公司訴如皋市丁堰鎮政府履行招商引資獎勵案


廣信公司訴如皋市丁堰鎮政府履行招商引資獎勵案


廣信公司訴如皋市丁堰鎮政府履行招商引資獎勵案

一審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蘇0621行初126號行政判決書查明:

2004年8月20日,如皋市廣信房地產公司以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丁堰鎮三河居317省道南側原丁堰食品站7005.0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並與如皋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如皋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當日,廣信公司(乙方)與丁堰鎮政府(甲方)簽訂附屬協議,作為乙方競得上述土地出讓協議的附屬協議。附屬協議第四條約定“乙方在該地塊開發中向甲方所繳納的稅收,甲方確認後按乙方所繳納的50%獎勵給乙方”。

2004年8月31日,廣信公司繳納土地出讓稅費100400元。2005年3月8日,廣信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證,證號為皋國用(2005)第327號,使用權面積為7005.04平方米。隨後廣信公司在取得案涉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進行了建設開發銷售,並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等相關稅收。

2017年8月20日,廣信公司向丁堰鎮政府提交關於祈請丁堰鎮政府依約獎勵的報告,認為其自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30日已繳納稅收1236760.48元,要求丁堰鎮政府按照附屬協議第四條約定,給付獎勵618380元。

2018年2月26日,江蘇敏政律師事務所根據丁堰鎮政府的委託,向廣信公司發出律師函,認為廣信公司在該土地開發過程中,並沒有直接向丁堰鎮政府繳納稅收,故而不存在丁堰鎮政府向廣信公司進行稅收獎勵的事實基礎。

2018年6月21日,廣信公司以丁堰鎮政府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丁堰鎮政府履行行政協議義務。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丁堰鎮鎮政府給付廣信公司獎勵費用:一、丁堰鎮政府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給付廣信公司獎勵費用419899.42元;二、駁回廣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丁堰鎮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提起上訴。

廣信公司訴如皋市丁堰鎮政府履行招商引資獎勵案

二審南通市中院(2019)蘇06行終95號行政判決書認為:

案涉附屬協議系廣信公司和丁堰鎮鎮政府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有雙方蓋章和簽字,協議依法成立,廣信公司在案涉協議中的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且根據國務院國發[2015]25號文件的規定,協議中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事項,繼續有效。對於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損害,不能簡單的以行政機關在協議中是否盈利為標準,即使存在獎勵費用過高的情形,也不必然認為案涉附屬協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故丁堰鎮鎮政府無權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協議,丁堰鎮鎮政府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行政機關在簽訂、履行行政協議中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依約、善意履行行政協議,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行政機關對於承諾的事項更應當依約履行,從而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招商引資行政協議中對合同條款採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方法的基本規則,行政機關對於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相關政策、流程、獎懲措施的掌握,應當比企業更加熟悉,在訂立招商引資協議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協議條款的合法性、可履行性以及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期待利益,在協議條款存在模糊之處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按照對相對人有利的原則解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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