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所以疫情起訴中國索賠,荒謬!在我國也能如此任性起訴嗎?

據近日美媒體報道,佛羅里達州某市一家名為“伯曼律師團隊”的律師事務所宣稱,於13日代表佛羅里達州四個當地居民以及一個棒球訓練中心,以新冠疫情為由,在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法院對中國發起集體訴訟,要求賠償數十億美元。依目前公開信息顯示,該案受理法院是南區聯邦地區法院邁阿密法庭。

此次訴訟顯然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在程序上,在美國一家地方法院起訴中國,涉及管轄權的問題,在國際公法上有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即國家的行為和財產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其次,在實體上也無事實依據,引用中國外交學院李海東教授觀點:“美國律所的指控是美國國內對華強硬且敵對的極端力量試圖掩蓋美國在防疫工作上的疏忽和漏洞,將國內疫情擴散的責任“甩鍋”給中國。目前新冠病毒源自何處,尚無定論。疫情在國際層面的擴散也不是中國導致的。”本次訴訟,很可能只是用來抹黑中國的一次鬧劇。

那麼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是否也可如此任性地發動訴訟呢?

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起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我們知道,向人民法院起訴,意味著動用國家司法資源,來介入個人糾紛,而國家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尤其近年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的情況下,司法資源是非常稀缺的,如果不設置一定的起訴條件,將導致大量法院無法處理、不宜處理的案件湧入法院,是不利於司法資源有效利用和配置,最終反而無法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目前我國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採用的是立案登記制,即: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相對於立案登記制,是2015年4月1日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之前的立案審查制,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審查尺度不一,甚至進行實質性審查,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門外,使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救濟,立案登記制正是基於這一背景下而作的制度改革。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起訴需要具備的條件,具體體現在《民事訴訟法》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為::

(一)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從另一方面而言,不予立案的情況情形有: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與現行立案登記制相配套的具體立案程序上,目前實行當場登記立案,且對起訴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

依前述案件受理相關規定,對於我們通常遇到的民事糾紛案件,不管訴訟標的多少,不管當事人的糾紛複雜還是簡單,只要願意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能夠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就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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