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3月1日起實施註冊制 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


公司債券3月1日起實施註冊制 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財金〔2020〕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現就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債券發行全面施行註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通知》有關要求,企業債券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企業債券的法定註冊機關,發行企業債券應當依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註冊。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相關機構負責企業債券的受理、審核。其中,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受理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審核機構。兩家機構應儘快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受理審核標準等配套制度,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  企業債券發行人直接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我委對企業債券受理、審核工作及兩家指定機構進行監督指導,並在法定時限內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二、明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發行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三、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機構責任  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註冊制監管理念,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及我委的有關規定,通過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中介機構應對債券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協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對所出具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負責。受理審核機構可對信息披露內容和形式進行督促檢查。 

四、落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職責

  按照註冊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業債券申報中的省級轉報環節。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募投項目出具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規制度和產業政策的專項意見,並承擔相應責任。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屬地管理優勢,通過項目篩查、風險排查、監督檢查等方式,做好區域內企業債券監管工作,防範化解企業債券領域風險。  

五、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與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通知》的有關要求,協同有序推進註冊制實施的各項工作。我委將積極支持證監會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依法嚴懲企業債券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穩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  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是重大改革,企業債券市場參與各方應充分認識本次改革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對於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施行前已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我委將按原核準制有關要求繼續推進。我委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制定註冊文件格式、申報文件目錄等配套文件,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企業債券發行註冊管理體系。  現階段,申報文件內容和格式仍參照現行規定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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