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马仔当成老板判刑


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马仔当成老板判刑




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马仔当成老板判刑


2013年11月至12月8日期间,郭某方受同案人蔡某指使,为蔡某介绍、雇请同案人郭某池运输毒品冰毒多次。郭某方伙同郭某池从蔡某处取得毒品冰毒,由郭某池携带毒品冰毒乘坐大巴客车从陆丰市甲西镇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固戌南昌村“世纪百货”超市附近,郭某方乘车尾随其后,到达目的地后,再由郭某方从郭某池处拿回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并将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带回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交给蔡某。蔡某共付给郭镇方人民币4000元作为报酬。

2013年12月12日上午,郭某方再次伙同郭某池从蔡某处取得毒品冰毒,准备由郭某池将毒品带往深圳贩卖。当郭某池所乘坐的大巴客车途经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执勤点时,郭某池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尾随其后的郭某方趁机逃跑。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6袋,净重共计6014.8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大约为70%。

2014年4月6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西镇新绕村抓获在逃的郭某方。

这个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方运输毒品数量大,判处郭某方死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郭某方运输毒品数量大,远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标准。同时,郭某方在本案中也是主犯,但是郭某方并不是毒品所有者及主要获利者,其在本案中是受蔡某的指使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罪责明显轻于蔡某。虽然蔡某还没有归案,但是不能因为蔡某还没有归案,就做出了郭某方是本案中罪行最严重者的认定,即不能因为某些同案犯还没有归案,影响到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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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案件中有地位与作用轻微于另一个同案犯,虽然该同案犯没有归案的,也可以改死缓。

其实这种情况,估计仅限于综合全案只适宜判处一个当事人死刑的案件,因为死刑已经是最严厉的刑罚了,一个情节相对轻微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了,那么另一个情节更为严重的同案犯归案后,估计也是判处死刑,这就导致两个人被判处死刑了,有违我们国家严格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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