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佈《成都市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強化大氣環境治理,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強制性地方環境標準《成都市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512672-2020)已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定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標準》規定了成都市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適用於成都市在用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標準》主要有三個特點

01

分區域從嚴確定排放限值

《標準》編制過程中,結合成都市鍋爐保有狀況、煙氣治理水平及排放現狀,從成都空氣質量達標戰略要求出發,按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和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外分別提出各類汙染物控制要求,嚴格控制燃油、燃氣鍋爐汙染物排放,推進燃煤鍋爐淘汰,引導在用及新建鍋爐採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標準》與《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相比,嚴於國家相關標準,與國內其它省市的地方標準相比,總體上嚴於天津、重慶相關標準。

02

因地制宜設置控制因子

《標準》新增“一氧化碳”控制指標,確保鍋爐完全燃燒,以達到減少有毒有害汙染物排放;增加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汙染控制,與化石燃料相比,生物質燃料對二氧化碳和硫的減排效果明顯,國家尚未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汙染控制標準,加強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汙染管控,有利於減少汙染物排放,使得生物質燃料在真正意義上成為可以替代煤炭的清潔燃料。

03

分階段實施汙染物標準

《標準》將鍋爐劃分為在用鍋爐和新建鍋爐,分不同時段執行不同的標準限值。《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建鍋爐一步到位執行新標準,在用鍋爐給予一年時間改造,先執行“在用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建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標準》的實施,將為成都市科學治汙、精準治汙、依法治汙提供支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