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辦法嚴查誣告陷害激勵幹部幹事創業


近日,四川省紀委監委出臺《四川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試行)》,要求旗幟鮮明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障黨員幹部合法權益,激勵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勇於開拓、盡責擔當的積極性。

《辦法》規定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核查程序、責任追究、澄清方式等,力求規範和可操作,明確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市(州)及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

《辦法》列舉六類涉嫌誣告陷害行為應當進行核查的情形,包括無事生非、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等誣告他人的;出於特定目的,陷害、抹黑、詆譭他人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攪亂局面,混淆視聽,干擾阻撓組織審查調查的;故意栽贓嫁禍,惡意中傷,發洩私憤,打擊報復他人的;個人非正當利益或者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造謠誣告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以及其他涉嫌誣告陷害他人的。《辦法》明確規定,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屬於誣告陷害。

《辦法》要求對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不同主體,進行分類處置,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或有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認定誣告陷害行為屬實後,可以採取向被誣告陷害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通報情況等方式予以澄清。

《辦法》保障公民檢舉控告權利,明確要正確區分誣告陷害行為和錯告、誤告等行為。屬於錯告、誤告的,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對藉機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將治病救人、嚴管厚愛、激勵保護的一貫理念具體化,釋放出對搞歪門邪道、誣告陷害者嚴懲不貸,對一心為公、敢闖敢試者鼓勵支持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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