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一个转发,可能就要担责?

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禁止亲朋好友之间相互串门、聚餐,外来务工人员也迟迟无法恢复正常工作。

所以很多人在家休息时间长了没事干,有事没事就拿出手机刷刷朋友圈、抖音、微博,逛逛各大网络媒体。

相信你也一定经常听到、看到类似这样的话:

“听说吸烟者感染新冠病毒低于非烟民、喝高度酒能抵抗新冠病毒、双黄连可以预防新冠病毒”

“有人说口罩里垫一张纸巾,就能反复使用”

“我看到朋友圈说,多地驰援湖北医疗队物资丢失?”

“朋友圈说晚上12点全市大面积消杀、消毒,因消毒药水浓度较大,晚上10点以后不要随意出入,紧闭门窗”

随手一个转发,可能就要担责?|摩方

很多人也出于“新奇”、“刺激”或者“跟风”心理,随手一点就转发出去。

所以这个春节,我们不仅看到了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也看到了各个部门、单位、平台不断出来辟谣,循环往复,屡辟不止。

看到这里,大方要提醒你们:

虽然你只是随手一点,但也许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de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十日的拘留,并处最高五百元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随手一个转发,可能就要担责?|摩方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您发布的虚假消息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或商誉的,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外,根据情形,可能还需进行公开道歉,若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手一个转发,可能就要担责?|摩方

3、刑事责任

(1)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2)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相关最高院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以上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随手一个转发,可能就要担责?|摩方

点一点一时爽,罚一罚永难忘!

在新冠病毒疫情的特殊时期里,大方再次提醒大家: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占用公共资源,不给别人添麻烦,也不给自己添麻烦;面对网络上传播来的信息,请大家冷静的思考一下,理性的分析一下,多个途径验证一下,不要人云亦云,避免因一时手快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或者违法状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普通案例66篇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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