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转发:信访要坚决避免的错误行为有哪些?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有以下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行为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推选代表,扰乱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扰乱单位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单位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4、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

1、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的;

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的;

3、采取放火、爆炸等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4、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 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7、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8、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等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 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 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 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5、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的;

6、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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