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政体之一:罗马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制度

罗马共和政体之一:罗马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制度

引言:罗马的行政长官制度与元老院制度和公民大会制度共同构成罗马共和政体的三大要素。它主要有六个原则:民选制、同僚制、短任期制、任职结束究责制、无薪俸制、禁止兼职和限制连任制。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的行政长官制度是罗马共和制度的重要载体,它的发展与演变也间接反映出了共和国的兴衰历程。

罗马共和政体之一:罗马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制度

一、行政长官制度各种主要官职的设置

我们按照官职的稳定性把之分为正常官职和非正常官职。罗马共和国的正常官职主要有:执政官、保民官、大法官、检察官、财务官 和营造官。非正常官职主要有:独裁官、骑兵长官、军事保民官和摄政王。

(一)正常官职

1、执政官。

执政官有权召集主持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提交议案,并负责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军队最高统帅,执政官不仅负责征召军队、任命军官和指挥作战,而且在战场上对下属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他还协助元老院管理意大利,负责安全保卫,并从事外交谈判活动。执政官卸任后可以进入元老院,随着罗马行省的增多,卸任执政官还可以担任行省的总督。

由于两位执政官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每一位执政官对同僚的决定都拥有否决权。对于某些要求单独领导的任务,他们用抽签或协议的办法来解决,如果还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由元老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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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民官。

保民官产生于共和国初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公元前494年,平民运动取得胜利,在贵族做出让步的情况下,平民推选出了这一官职。

保民官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毕竟当时罗马的政体实质上仍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因此保民官的否决权也是相对的。他无权加以否决的有:公元前3世纪之前独裁官在城区内行使的绝对权力;执政官职权范围内的分配;检察官进行公民财产登记,以及公民大会的选举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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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法官,又译行政长官或裁判官。

大法官的职位最早出现于公元前367年,拥有否决权,分掌属于执政官的司法审判权。大法官初为两名,一为内务大法官,一为外事大法官,分管国内和涉外的司法权。大法官是仅次于执政官的高级官职,当执政官不在时,大法官可以替代执政官行使权力。随着罗马版图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加有效的管理行省,需要设立新的大法官。公元前227年,在西西里增设了第一位大法官。从此以后大法官的数量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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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官。

检察官设立于公元前443年。随着罗马版图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不断增多,迫切需要进行新的人口和财产登记,进行公民调查,及编制市民名册和财产清单,检察官这一职位也就应运而生了。检察官还有权对市民的道德进行评注,由于罗马公民普遍对名誉看得很重,这就使检察官这一职位获得了尊严和威信,权力和威望也逐渐上升。后来,检察官甚至还获得了挑选元老院成员及开除不称职者的权力。

检察官并不是每年都选的,只是在需要进行人口登记时才进行选拔。人口登记大约每五年进行一次,检察官也不是在整个五年期间都留任,只是在登记工作和随后进行的宗教仪式结束之前任职,最长任期为18个月。由于检察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特殊性及重要作用,检察官职位一般都由.

退位的执政官或德高望重的元老担任。西塞罗在其官职序列表中就把检察官排于执政官之上,认为它是共和国最受人尊敬的官职。

5、财务官。

财务官出现较早,最早可能是由王任命的,后来则由执政官或上级大法官任命。最初的职能是司法方面的,主要负责一些涉及死刑的审判。最初为1人,后来人数增加为4个:两人管理国家财政,两人作为执政官的助理。财务官后来作为正式的官职改由部落大会选举。公元前267年,增设了四名负责管理意大利事务。此后,随着行省的不断增加,部落大会又为行省总督增设了一些财务官作为他们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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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造官,又译市政官。

最初仅由平民出任,所以称为平民营造官。后来在贵族的要求之下,又设立了贵族营造官。每年选举出4名营造官,2名平民的,2名贵族的,地位比保民官低。营造官最初的职能类似于平民神庙的司库和档案保管员,渐渐地,他们可以根据保民官的委托行使其他的一些权力,如执行逮捕,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设施等。

(二)非正常官职

1、独裁官和骑兵长官。

独裁官是在国家危急时刻设立的临时性的最高官职。有幸获得这一职务的人即称为独裁官,他拥有与国王相等的一切权力。他可以像在战争中一样,在国内审判并处死人民,不仅限于平民,也包括骑士和元老院元老。不管何人,甚至保民官也无权对他提出控告,或对他采取敌视行动,对他的行动也无权上诉。独裁宫在任时,委任一名骑兵长官作为副手。

骑兵长官掌军事大权辅佐独裁官。独裁官不是由人民大会选举的,而是在听取元老院意见之后,由一名执政官任命。独裁官当政期间,拥有最高的军事统帅权和行政权,执政官只是在独裁官的授意或者批准下才能采取重大军事行动。在完成了特殊的任务之后,独裁官应该辞职,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在任命他的那位执政官任期期满后或者经过6个月后,都应该当然的停止行使权力。

2、军事保民官。

军事保民官的出现源于平民与贵族在允许平民担任执政官这一问题上的妥协,是一个过渡性的职位。当平民在公元前445年争取到和贵族通婚的合法权的同时,他们又进一步要求担任执政官一职。贵族虽然不愿意把权力让给平民,但追于当时战争局势的严峻,遂不得不进行妥协:允许设置军事保民官,每年选举产生执政官还是军事保民官则由元老院决定。军事保民官享有执政官的职权,但是地位稍低于执政官,平民在担任这一官职时也受到一些限制。但无论如何,这一斗争的胜利无疑为平民开辟了通往最高官职的道路。公元前367年,允许平民担任执政官的法令宣告了军事保民官这一过渡性职位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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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长官制度的各项原则

1、民选制。

罗马共和国几乎所有的高级官职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是由前任执政官提名,经由森都利亚大会表决,最后由库里亚大会授权的。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是在平民大会上由平民选出的。特里布斯会议则选举贵族市政官、财务官和非常设的作为军团指挥官的军事保民官。

2、同僚制。

多数的高级官职都不止一个席位,一般都有2个或4个,以致更多。同僚间拥有平等的否决权,做出决定必须协调一致,即使只有—个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下来。

3、短任期制。

几乎所有的高级官员任期都为一年,只有检察官和独裁官除外(前者最长任期为l8个月,后者则仅为6个月)。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官员因长期担任某一职位而容易产生的擅权及培植私人势力。

4、禁止兼职和限制连任。

据李维记载,公元前342年的一项决议一方面禁止同时担任两种官职,另一方面禁止在十年任期内再次担任同一官职。公元前3世纪,又出现了未经一定间隔不得连续出任贵族的年度官职的禁令,同时禁止担任某一官职的人设法通过选举在下一年取得另一官职。公元前180年的又一份法律则对官职的顺序及所需年龄作了相应的规定。

5、任职结束后究责制

官职的短任期制必然导致对责任的追究。执政宫在任职期间是不可侵犯的,但在结束任期后,他重新成为普通市民,并要对他在任职期间所做的侵害私人权利或国家权利的事情负责。以迦图为例:他曾历任财务官、执政官、西班牙总督和检察官等要职。在职期间他享有不可侵犯权,但是在卸任后,他却一直处于受控告和可能被判刑的困境之中。

6、无薪俸制。

罗马共和国行政长官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官吏的无薪俸。罗马人认为行政长官纯属荣誉职务,所有的高级官职都是没有薪俸的。为了在任职期间赢得公众的欢心,一些高级官吏甚至还需要把私有财产投入到公共建设和其他事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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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行政长官制度是建立在上述六个原则之上的,它们奠定了共和国官制的基础,并由此建立了一套精简有效,相互制约的行政长官体系。随着这套体系的日渐完善,罗马的共和政体也发展到鼎盛时期。但毕竟这样的一种制度是建立在罗马原有城邦结构之上的,一旦国家版图扩大到了一定的范丽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这种建立在小国寡民基础上的共和政体必然就会面临严重的危机。

随着历时百余年的不断扩张和对外掠夺,罗马已由原来的七丘之国一跃成为地中海的霸主。疆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多,生产交换的不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都严重动摇了共和国原有的经济基础,并进一步导致共和国上层建筑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海外行省的设置开始,历经格拉古兄弟改革,苏拉独裁,凯撒专制以至屋大维时期,无论是在遥远的外部行省,还是意大利本土,行政长官制度的各项原则都遭到了严重的践踏,实际上已经形同虚设。公元前27年,屋大维被授予“奥古斯都”的称号,正式确立了元首制。这宣告了共和国行政长官制度的彻底崩溃,也标志着罗马从共和国时期最终进入了帝国时代。

参考文献:

1、西塞罗.论共和国

2、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

3、施治生,郭方.古代民主与共和制

4、西塞罗.论法律: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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