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刑事判決,怎麼申訴

為了保障公民權益受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了公民在對刑事判決不服的時候可以申訴維護自己的利益。那麼,在實際中,對法院判決下來的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當事人該怎麼申訴呢?下面隨小編介紹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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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就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換句話說就是牽扯在案件中的自己、請的律師或是給自己在法庭上發言辯護的人,最後就是自己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不服刑事判決,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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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提申訴?

要想提申訴的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也應當會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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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誰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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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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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有次數限制嗎?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也將不會受理。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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