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掛靠稅務風險防範

建築企業以其經營的特殊性質,需要辦理相關的資質,這樣就會有不具有資質的企業想要承接業務就要掛靠有資質的企業。這種掛靠行為就稅收方面該如何避免虛開的風險呢?這種經營方式該如何收款?如何開票?重要的是掛靠的主體。

建築施工企業掛靠稅務風險防範


一般的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公告,只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才不屬於虛開行為: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意味著,只有被掛靠方(有資質的企業)才能作為應稅貨物、勞務的主體,同時收款,並開票。而掛靠方如果以自己名義收款或開票,就發生了虛開的情形。

此時建議被掛靠方對外以自己名義開展應稅行為,同時收取貨款並開具發票;掛靠方要與被掛靠方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於結算款項時,由掛靠方開具發票給被掛靠方,這樣的話,物流、票流、資金流全部一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風險。

建築施工企業掛靠稅務風險防範


特殊的情況:

這是僅指的在建築行業的集團公司中,總公司具有建築資質,而集體內的其他企業作為實際施工方,這時可以採用下面的特殊方式,可不是所有行業都適用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二、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在這裡要注意三點:要授權給集團內部第三方、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第三方開票並繳稅。

此時,這種內部的掛靠行為,就不是虛開的行為,並且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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