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公開審理並宣判

3月17日上午,由西寧市湟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經湟中縣人民法院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苟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公安機關於3月5日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市檢察院根據管轄規定於3月6日將該案交由湟中縣人民檢察院,該院於3月9日以被告人苟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湟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湟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7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湟中縣李家山鎮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寧市城東區探望其弟並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鎮所住村衛生室以自己感冒為由就診,村醫詢問其返寧時間時,苟某謊稱已返寧40余天。期間,苟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據省、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對武漢返寧人員進行排查登記,苟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5日晚上,鎮、村醫護人員及村幹部前往苟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車票已撕毀。苟某自己感覺身體不適,1月27日在其妹等親屬陪同至青海紅十字醫院就診,診斷為新型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住院治療。湟中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苟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為充分保障疫情期間被告人苟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檢察機關在被告人苟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的情況下,被告人苟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湟中縣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出庭意見及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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