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众望所归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出台,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将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见3月11日《中国应急管理报》)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近日发生的福建泉州“3·7”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涉事酒店违法建设,多次违规改建,导致惨痛后果,教训十分深刻。

每一起重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相似的脉络,巨额的利益使得企业利欲熏心,铤而走险,隐瞒非法违法生产真相,蓄意逃避监管。此次“3·7”坍塌事故就是因为该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规划和施工许可,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就在暗处潜伏,它提醒我们,忽视生产安全就是一种犯罪。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公众不难嗅出创新与严管的味道。

近年来,关于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在若干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中已多次明确提出,社会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2019年12月,山东省出台文件在省级层面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是众望所归,是安全生产领域值得期待的制度创新与突破。

在现行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领域的犯罪大多是“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的要件。如果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拟将“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就构成犯罪。

一旦法律修改完成,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奉行“不出事就行”侥幸心理的企业及人员,都可能面临刑法处罚。

安全生产重在“治未病”。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就要治理关口前移,在事故未发生前采取多种措施。把“醉驾入刑”这种思路移植到安全生产上来,将那些虽还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如存在明显安全漏洞、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等于将法律规制的关口前移,看谁还敢对安全生产上心存侥幸。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大力推进刑责治安、行刑衔接,有利于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利于全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百姓编织一张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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