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说给我一个月时间过渡期,期间工资正常,我还能要求赔偿吗?

教育人的自我修养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且给出一个月通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是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主张任何赔偿的,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法任何法律规定。


nick257018


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这是公司的权利,作为职场人,你不可能逼着公司,再跟你签订合同。因为,这是双向选择,你也可以选择公司,当然,公司也可以选择你。

但,具体你能不能要求赔偿,要看你在公司签定的是什么合同:

第一,如果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分为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现在,一般会签一年或三年了。这种合同,你是无法主张赔偿的。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覆行了,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自动解除。

第二,如果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往往是年龄比较大了的员工,比如四五十岁。

如果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什么合同到期了,而是被公司辞退了,当然,你可以得到补偿。一般是你工作的年限N+1个月工资的补偿起步。

当然,第二种情况,跟问主所说的,无关。结论是:你无法要求赔偿,公司做的,其实仁至义尽,符合法律了。何况,你还有一个月过度期找工作。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当天通知,当天走,当然,至少一个月的补偿,当天也能到位。


董江波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的,你还可以要求赔偿。公司需要给付你经济补偿金。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原因: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重新有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会有纠纷的。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员工想续签,但是公司不想续签,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内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伤负伤,并被确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一般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可以不再续签的。

哪些情形不再续签,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的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其他情形下,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

题主所提问的问题,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员工支付赔偿的情形。

如何赔偿?

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方式如下: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一)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三)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

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的原因决定不再续签。员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等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可以点击关注。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对这个问题要看你这是第几次签订的合同?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连续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要签订第三次的时候,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且这种选择权在劳动者,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而不能不续签,而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来打发劳动者。

但是如果你不够两次,比如你只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现在要签第二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决定是否与你续签的。但是如果决定不续签,是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情况下是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所以你说用人单位承诺给你过渡期,并且照发工资,这是用人单位自愿履行的一个条件,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所规定你要经济补偿金的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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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老朱结合工作经验,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很自信地讲,老朱的答案是完全正确、完整的,因为老朱拥有20多年的企业高层管理实践经验,也编写过大型工具书《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一本通》。

先说答案:能要求赔偿,千万别被公司套路!

01

题主的问题分析

题主的问题主要包含了4层含义:

❶ 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❷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

❸ 公司给一个月过渡期(即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题主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

❹ 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02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从大类来说,可以分成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较少见,此处不详细讨论)。

而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又可以分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03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间,自然也就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实际上也就只剩下两种情况: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是任务全部完成)。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细心的条友应该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没有明确,这是一个小小的漏洞。

好在国务院随即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弥补了这一漏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算多少,就比较简单了,老朱也不想再继续复制法条。

04

例外情况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时,正好劳动者也达到了退休年龄。

05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经济补偿金不存在N+1的情况

老朱看到楼上有好多大咖回答说经济补偿金要付N+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是N。

N+1中的“1”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代通知金,只有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代通知金:

❶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

❷ 二次不能胜任工作;

❸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当然,一定会有不少的条友说,公司这么做已经很好了,建议题主接受公司的方案。对于这种说法,老朱的观点是,如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题主可以主张N倍的经济补偿金;但老朱还是建议题主能够和公司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能不撕破脸皮到劳动仲裁的就尽量不要撕破脸皮。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够帮助到题主,如果还有其它的问题,可以私信随时交流!


朱礼华谈劳动用工


首先,以北京市为例,合同到期分为两种情况:①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②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次合同到期,续签的决定权在公司手里,而第二次合同到期,续签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续签,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行。

其次,如果是第一次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依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N个月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个月,每增加一年工作年限增加一个月)。所以,公司给一个月正常发工资过渡期是正常行为,因为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是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协商要不要续签,如果没有跟劳动者协商,私自解除,则需要补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提前宣布解散,则需要补偿N个月经济补偿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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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说社保


很长时间没有写问答了,今天偶然看到这个问题,觉得有必要回答一下!首先說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给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这个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作为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补偿,但不是赔偿。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有权利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从这点上来說企业的操作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然后我们說过渡期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无论企业方是否和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这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所谓的“N


+1"有关一的由来,如果企业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那么按照劳动合同发的规定,企业方就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按照你的描述,企业方在这一条上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给你通知企业方不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给你一个月的过渡期意味着已经提前一个月给你通知了。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最后我们在說补偿金的问题:我在前面說的这个不是赔偿金,而是补偿金。补偿金和赔偿金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合法解除劳动法合同给员工的是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的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赔偿金的两倍)

按照题主的描述,你这个情况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然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企业方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发的相关规定给题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你可以按照一下条款的标准自己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你和企业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哪怕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给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这个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作为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只能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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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红卫


“赔偿”可能费劲,“补偿”的话如果符合条件倒是可以。

因为题目说得不是很详细,所以文中关于经济补偿的分析,一概以“假定公司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不续签的决定,并在合同期满后给‘一个月过渡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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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可赔的,就不用“赔偿”

如果公司给你造成具体的损失,那就要“赔偿”。

比如因公司方面的问题,使你承受了实质的经济、健康、名誉甚至是精神等等方面的损失。

(如果没有,就不用“赔偿”什么)

注意,上述“损失”一定要有实际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能“我认为”。否则,即使要求了,也会遭公司拒绝,走法律程序也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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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则要看具体情况

  • 先看法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若公司方决定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由相关法律可见,合同到期公司有不续签的权力,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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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看年限

若劳动合同只签了一年,且工资及年度其他货币性收入都不怎么高,那有两个选择:

  1. 一个是选择“过渡”

如果还存着与单位和好的想法、单位改变主意的期待,或者还有重要工作没有完成,

或者还有别的事(比如用单位的电脑和网线上网找工作),那可以再“过渡”一个月。

2. 一个是选择马上拿钱、立刻离开

既然公司方面提出不续签,那就按法律规定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好,不用再在单位“过渡”。

注意,这“一个月”不是平时的“一个月”,在后面会专门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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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签了两年以上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经济补偿标准,单位应提供至少“两个月”以上的补偿,“一个月过渡期,没补偿”就不合法了。

来个大概的补偿标准:

  • 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

  • 六个月到一年,同上;

  • 不满六个月,半个月标准;

  • 工资高于上年社平三倍,按社平三倍标准,补偿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二年。(如北京2018年社平94258元,三倍为94258/12*3=23565元。若月工资高于这个数,就按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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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签订了两年以上的合同,单位说“给你一个月过渡期,然后一毛钱没有走人”,那肯定是不行的。

这种时候,就把法条搬出来,和单位好好的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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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说说“一个月”

不管单位按几个月的补偿支付补偿金,都不能泛泛地认定是“上月工资标准”。

这里所谓的“一个月”,指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倒推十二个月”期间的所有货币性收入,如工资、奖金、过节费等一切的“现金收入”的相加之和,除以“12”的数。

比如月工资1万,在过去的12个月间过节费共2万、奖金5万、其他现金收入2万,那么“月工资”就是1.75万((1*12+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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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个月过渡期”,单位是占便宜的

即使只工作了一年,若单位“只给一个月过渡期”,那等于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是上月工资,而不是“平均的一个月工资”。

所以,即使只签了一年,在这种时候也最好是立马算账、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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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如处于“三期”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是说合同到期,单位说不续签、“给你一个月”,员工就要老老实实“一个月后走人”的。

相关法律里,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如女职工处于“三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如果自身情况满足相关情形,则只要表示“不同意《不续签决定》”,单位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和单位实在没了感情,觉得走了更好,那也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双倍补偿)向单位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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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合同到期,单位有不续签的权力。但“给一个月过渡期”,则明显是劳动者一方吃亏

此时,就要好好议议、想想,好好把补偿金额算算,别在最后时刻吃了不该吃的亏。

计算补偿金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月工资”的计算方式,别少算了钱。

此外,如果自身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便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干下去),或者向单位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最后,祝一切顺利!


也许杂谈


说实话你可以要求去赔偿,为此你要搜集大量的证据以备以后的仲裁、法院等流程需要。劳心伤肺,还不一定有好结果。

反面来讲,我觉得公司已经很人性化了,至少全薪资给你一个月时间去准备换工作,而不是通知你直接不用上班了。

所以我倒是建议你这一个月好好准备面试,比起虚无缥缈的劳心伤肺的还不一定拿的到的赔偿,不如去安安心心充实自己去准备打响下一站幸福



Andy市民


可以要求赔偿。

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单方面不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是“n+1”,n代表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代表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你的,则需多支付1个月的工资。题目中,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告诉你了,所以没有额外多一个月的补偿,只有n的部分。



这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是2008年1月1日前进入你们公司的,那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年限是没有补偿金的,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份有。原因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来的《劳动法》,而按照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用人单位是无需进行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题目中你说的,用人单位是想让你正常过了这个月的过渡期后直接离职,是利用你对劳动法不熟悉,从而不支付补偿金。 你可以找你们领导或者人资部进行沟通,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公司不同意,你可以不提交辞职申请继续工作,这样,公司也没有任何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辞退你,可以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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