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以收人“太低”為由不承擔撫養費可以嗎?

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離婚後男方以收人“太低”為由不承擔撫養費可以嗎?

王某讀研期間,與已經工作的小麗結婚生女。在孩子週歲的時候,小麗提出離婚,要求孩子歸自己撫養,王某承擔每月1000元撫養費。王某同意離婚,也同意孩子歸小麗撫養,可是認為自己在讀研,除了做家教掙些錢,還要靠自己的父母接濟,不同意給付生活費,要求自己畢業後有了穩定工作再給撫養費。小麗不同意,起訴到法院。那麼,面對王某的收入低的情況,小麗會拿到撫養嗎?

案例分析

王某不能以“收人入低”為藉口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撫養義務。關於子女撫養費的份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ニ十到三十的比例給付。如果是負擔兩個孩子,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無固定收入,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訴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所以,法院根據王某的情況和孩子的實際需要,會判決王某承擔一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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