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返點」

●男子花3萬餘元換來一場“閃婚”

●婚後一年多就離婚彩禮能退不?

訂婚時掏出了一筆彩禮錢,閃婚不久後分道揚鑣,男方起訴離婚,要求全額收回彩禮。那麼,這筆錢該不該還呢?

經查,2016年8月間,梅州市五華縣小夥子鍾某經舅父介紹與小古相識。鍾某為儘快辦成婚事,在交往短短几天內就給付了女方聘金11900元,為了表達誠意,還特地在上門提親時辦了一次酒席,現場派發紅包。算下來,鍾某婚還沒結就花了3萬餘元。不過,他的誠意獲得了回報,女方家庭對他表示滿意,雙方才交往了幾天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可是,好景不長。新婚後不久,鍾某夫婦便有了些不愉快,小古在婚後兩個月內搬回孃家住,鍾某百般相勸也無濟於事。雖然名義上還是夫妻,妻子卻與自己形同陌路,鍾某越想越覺得憋屈,心生不滿的他,乾脆向法院起訴離婚。2017年11月,鍾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請求判令小古返還全部彩禮。

小古當然不同意了。這婚都結了,哪有退還彩禮錢的道理?在此前庭審中,小古表示這樁婚姻是由鍾某的親戚提起的,自己只是被動接受,不存在以婚行騙的說法。小古還稱,她自始至終只領取了11900元。而鍾某在起訴狀中提到的為了上門提前辦的酒席、在現場派發的紅包等其他開支項目,鍾某沒有和小古商量,女方也沒有經手,所以小古不同意返還彩禮。小古最後表示,她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異議,考慮酌情退回聘金5000元。

地點:梅州市五華縣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對鍾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小古及其家人自願酌情返還聘金5000元,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小古償還彩禮5000元給鍾某。

(黃瓊 楊君俞 宋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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