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接觸的大量離婚案件中,常有當事人問:我不是本地人,他/她也不是本地人,我們在老家登記結婚,現我們感情不和要離婚,我該去哪裡起訴?
依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即 “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實踐中,由於現今人口流動比較大,公民離開原戶籍地生活、工作的情況較為常見。如:男方戶口在浙江A地,女方戶口在江蘇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雙方感情破裂,經與女方協商離婚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而依雙方居住情況的不同,管轄權亦有所不同。
舉例說明: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女方因結婚已離開B地超過1年,與男方共同生活A地,則案件的管轄法院為A地法院;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1年,與男方共同生活A地,則案件的管轄法院為B地法院;
(3)若男女雙方結婚後,都去了外地,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已超過一年,而且在D地也連續居住超過1年,則案件的管轄法院為D地法院;
(4)若男女雙方結婚後,都去了外地,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案件的管轄法院為B地法院;
(5)若男女雙方結婚後,都去了外地,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已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1年,而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1年的,則案件的管轄法院為C地法院。
法條指引: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律啟小貼士
結合司法實踐和我們的辦案經驗,法院管轄權爭議是較為常見現象,通常爭議主要在於被告的住所地是戶籍地還是經常居住地,而“原告就被告”原則又是立案庭法官運用最多的法律適用原則。因此,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經常居住地的證明文件,法院往往會要求原告至被告戶籍地起訴,但回到戶籍地離婚,不僅時間成本大、經濟成本大,精力花費多,親戚朋友往來密切也不利於雙方隱私的保護。故而,如果真的要訴訟,為避免訴累,建議大家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並積極提供相關證據給律師,由律師引導梳理,把真真切切的書面“證據”材料交到法官手上,從根本上解決立案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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