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生活中,一些諮詢離婚糾紛的當事人常常會問:如果我丈夫/妻子不想離婚,那麼我通過起訴離婚的話,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離掉呢?

對於這個問題,當事人應該做好心理準備,因為,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法院判決是否准予夫妻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界限。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規定一些法定判離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有以上幾種情形,如果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夫妻離婚。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還有以下情形,法院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1、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2、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5、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7、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9、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10、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

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在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果無上述法定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是不支持夫妻雙方離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如果是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

綜上,題主所問的“能拖多長時間不離婚”,可以從起訴那天起算,最長時間:一審按六個月出判決,然後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再起訴(或者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後再起訴),然後六個月出判決。大體上會經歷一年半至兩年時間。但是,有些離婚案子,可能起訴了兩次、三次法院還是不準予離婚,這樣的話週期更長。

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包括注重家事調解工作,可以在立案前或開庭前由法院或調解員進行調解,實施心理輔導工作,設置離婚冷靜期等等,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

離婚,並沒那麼簡單

有人說:“什麼是夫妻?相愛一輩子,爭吵一輩子,忍耐一輩子,這就是夫妻。”毫無疑問,這些話是有道理的,夫妻相處務必要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寬容。

離婚彷彿是一場戰爭,在這場戰爭中,不分輸贏,即便你贏了錢財,贏了房產,贏了官司,可你卻輸了感情,輸了青春,輸了幸福。

婚姻就如上面那幅畫,無論誰放手,受傷的都是孩子!所以,從有了孩子那一刻,你就必須拉緊你的繩子,負好你的責任。珍愛眼前人,且過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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