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編者按:眾所周知,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形成的,在解放戰爭時期圍繞創建新中國的目標得以細化和發展,是其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新的發展不是出自憑空想象,而是在發現問題改正錯誤的過程中實現的。毛澤東主導糾正1947年土改運動中全局性的“左”傾錯誤,是其確立新民主主義時期土地革命總路線、提高全黨政策策略水平、豐富和發展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特別是深化對新民主主義社會經濟形態認識的一個重要方面。而解決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則是他的切入點和主攻方向,同時也是其貫徹始終的主要抓手。


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的基本內容,也是毛澤東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論及的主要問題之一。中共自大革命失敗之際開始進行實踐和探索,到1931年初已經形成比較成熟的土地革命路線。但是貫徹這條路線的具體政策及其實踐中的“左”傾錯誤,不僅在“左”傾教條主義幾度盛行的土地革命時期頻繁出現,而且在經過延安整風全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水平已經普遍提高的解放戰爭時期,仍然在老解放區土改中出現帶有全局性的嚴重偏差。本文從分析《中國土地法大綱》關於徹底平分土地政策的利弊著手,主要圍繞侵犯中農利益問題,談談毛澤東對新民主主義時期土地革命總路線最終形成與完善的重要建樹,及其在此過程中對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

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一、《五四指示》頒佈前後的“聯合中農”政策


“聯合中農”(團結中農)是中共土地革命路線的中心環節。而團結中農的關鍵是在沒收與分配土地的過程中不能侵犯中農的利益。毛澤東在剛開始嘗試分配土地的鬥爭時,主張沒收一切土地進行分配,以動員佔農村人口70%的貧農參加革命。1927年8月,他草擬出《土地綱領數條》,準備在即將發動的湘贛邊界秋收起義中實行。其中規定:“沒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農在內,歸之公有,由農協按照‘工作能力’與‘消費量’(即依每家人口長幼多少定每家實際消費量)兩個標準,公平分配給願得土地的一切鄉村人民。”1928年12月,他主持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繼續這一主張並將其細化。“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把小地主與自耕農混為一體,沒有認識到自耕農的主體是中農,實施起來自然會因侵犯中農的利益而引起中農的不滿。1929年4月毛澤東制定並頒佈的《興國地土法》,把“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同年7月20日,在毛澤東主持下召開的中共閩西一大進一步明確“自耕農田地不沒收,田契不燒燬。惟富農田地自食以外的多餘部分,在貧農群眾要求沒收時應該沒收”。這表明中共黨內的部分同志對這個問題已經有比較清醒的認識。1933年10月,毛澤東在查田運動中制定的《怎樣分析階級》(後改為《怎樣分析農村階級》)明確界定了富農與富裕中農的界限,從理論和政策的規定上解決了因混淆中農與富農界限而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但在“左”傾教條主義者把持中央領導權的情況下,實際操作中侵犯中農利益,或是把中農錯劃為地主富農的現象,一直大量存在。其後,在整個抗日戰爭時期因為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行動,土地政策中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不復存在。毛澤東在抗戰時期系統闡述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在談及“掃除農村中的封建關係,把土地變為農民的私產”,實現孫中山先生主張的“耕者有其田”時,雖然沒有專門談中農問題,但是明確指出“農村的富農經濟,也是容許其存在的”。這就從理論上為以後全面進行土地改革時防範侵犯中農利益設置了防火牆。

抗戰勝利之際,為著“迅速確立我黨在基本群眾中的基礎,迅速鞏固一切新解放區”,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指示,要求在一萬萬人民中(指新老解放區,即各抗日根據地)放手發動減租。但是他強調“沒收分配土地是過早的。某些地區已經分配者不再變動,但對地主必須設法救濟,對富農必須設法拉攏,對中農受損害者必須補償損失。這些方面如不注意,將破裂農村統一戰線,使我黨陷於孤立,有利於國民黨。”此後,隨著國民黨蔣介石集團發動的全面內戰的戰火愈燃愈烈,國內的階級關係日趨緊張。一些老解放區的幹部和農民不滿足於減租減息,他們在反奸、清算和保衛勝利果實口號的號召下,自發地起來解決自己的土地問題。例如晉冀魯豫解放區有的地方開展均產均地運動,提出三畝推平口號,即每人三畝平均分配,經濟上消滅地主、富農。同時,他們主張中農不分鬥爭果實,中農亦在被推平之列。晉冀魯豫中央局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指出:這種做法“也重重的打擊了中農”。他們認為“僅以貧農為骨幹而將中農除外的農民自發運動,只能產生均產主義,不能如毛主席及中央歷來所指示的,不但發動貧農僱農,而且必須團結全部中農(中農也是基本群眾)”。為進一步動員佔全國人口80%以上的農民群眾的支持,也為了動搖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基礎,同時也為了規範各地和農民群眾解決土地問題的鬥爭,中共決定將抗戰時期以減租減息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政策改變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並以黨內文件的形式下發《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開始實行全面的土地改革。

《五四指示》堅決擁護農民群眾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但明確強調“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或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它還特別規定“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應使富農與地主有所區別,對富農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五四指示》延續了中共以往關於土地政策的正確主張,並且兼顧了當時國共關係尚未徹底破裂的現實,反映出中共中央鞏固反對內戰獨裁、爭取和平民主的極大誠意。劉少奇後來解釋道:“因為當時全國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蔣介石打起來,老百姓就會說,打內戰就是因為你共產黨要徹底平分土地。”因此,“為了既不脫離全國廣大群眾,又能滿足解放區群眾要求,二者都照顧,使和平與土地改革結合起來,結果就產生了‘五四指示’”。這個時期,毛澤東和中共中央對解放區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步驟是極為審慎的,甚至沒有向外界公開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7月19日中共中央提出14項關於沒收和徵購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具體政策,特別提出“如果我們目前宣佈中央法令,對當前正在發展的群眾運動有否阻礙?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債徵購及農民出一部分地價等辦法,農民是否贊成,有無損傷農民的基本利益?”等,要求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仔細考慮給我們答覆”,“不要下達”,“以便我們能更周密的考慮與制定一公開的土地政策,在一個月到兩個月內加以公佈。”兩個月後,對於這個著重打算用“徵購”地主土地以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文件,中共中央也明確指出:“中央關於徵購土地提議,有些地區要求暫緩發表,以免影響群眾的反奸清算運動。有些地區要求提早發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老區內解決抗日地主、抗屬地主的土地。我們將各地意見研究之後,認為目前暫不公佈為有利,等過了陽曆年各地將土地問題基本解決之後,再看情況決定發佈問題。”此後一個時期,中共仍然是按《五四指示》的政策範圍致力於解決解放區農民的土地問題。正如後來董必武所解釋的那樣,“我們還是說黨內的指示,還沒有公開打出我們土地改革的旗幟。”在這個時期的土改,猶如抗擊蔣介石發動的內戰的性質被定位為“自衛戰爭”一樣,土改實際被限制在解放區範圍內,採取的是一種相對溫和的政策,不僅不存在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而且對獲取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的行為,也是在反奸、清算、退租、退息的口號下進行的。到1947年初,各解放區有三分之二的地方按照《五四指示》解決了土地問題。2月1日毛澤東在《迎接中國革命的新高潮》的黨內指示中要求全黨,沒有解決土地問題的,“必須於今後繼續努力,放手發動群眾,實現耕者有其田”;解決土地問題不徹底,引起群眾不滿意的地方,“必須認真檢查,實行填平補齊,務使無地和少地的農民都能獲得土地。”他強調“在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全部過程中,必須堅決聯合中農,絕對不許侵犯中農利益(包括富裕中農在內),如有侵犯中農利益的事,必須賠償道歉。”

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二、平分一切土地政策及其對中農利益的侵犯


1947年3月5日是中共駐南京、上海、重慶辦事處被國民黨方面勒令撤離的最後期限,這標誌著國共關係的徹底破裂。隨後國民黨軍攻佔延安。毛澤東為首的中共中央前委繼續留在陝北指揮全國的解放戰爭,劉少奇率中央工委到晉察冀解放區執行中央委託的工作。領導全國的土地改革運動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4月22日,在途經晉綏解放區並在那裡做短暫逗留和調研後,劉少奇致信晉綏分局負責人賀龍、李井泉、張稼夫並康生,指出那裡存在著幹部脫離群眾、群眾發動工作缺失和土地改革不徹底等問題,提出“沒有一個有系統的普遍的徹底的群眾運動,是不能普遍徹底解決土地問題的”。24日,劉少奇和朱德致電中央:晉綏土地問題基本上還未解決,如不採取有效辦法,確難繼續支持長期戰爭。電報提出擬抽調最可靠的幹部組織工作團,到農村幫助農民建立貧農小組及各級農會,以徹底發動群眾,搞好土改等設想。此後,晉綏地區的群眾發動和深入的土改工作迅猛地開展起來。當時在晉綏指導工作的中共七大中央政治局委員康生,實際主導了那裡土改運動的方向,侵犯中農利益等一系列“左”傾錯誤,嚴重地氾濫開來。

7月17日,按照中共中央的既定部署,在中央工委的主持下,全國土地會議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召開。康生作為該會議五位主席團常委之一,參加了這次會議。21日,毛澤東在陝西靖邊召開的“小河村會議”上講話,集中闡述瞭解放戰爭第二年的戰略方針即戰略反攻的方略,同時指出:“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進一步,因為農民群眾要求更進一步,如土地推平。平分土地是一個原則,按情況不同可以有某些伸縮,如對杜斌丞、侯外廬,但對共產黨員不應該有例外。中農的土地應該不動,但在群眾運動的大潮流中和中農同意的情況下,要富裕中農拿出稍許土地是許可的,這種做法不要正式寫在文件上。”7月25日,毛澤東在劉少奇4月22日給晉綏分局賀龍等的信上批示:“應將這封信發到一切地方去,希望各地領導機關將這封信印發給黨政軍各級一切幹部,並指示他們研究這封信,用來檢查自己領導下的一切群眾工作,糾正錯誤,發揚成績,徹底解決土地問題,改造一切脫離群眾的組織,支持人民戰爭一直到勝利。”8月4日,劉少奇向中共中央報告土地會議情況:“關於土地改革本身各種問題,大體均有各地成熟經驗,亦無重大原則問題須要解決,我們當與各地代表商討解決之。但關於民主,則有重大原則問題待解決”。他介紹了在會議上和會議期間聽取彙總的情況:在晉察冀和晉綏解放區,“黨、政、民縣以上幹部地主、富農家庭出身者佔很大百分比。區、村幹部及支部黨員中農是主要成分,其中地主、富農成分直接間接佔統治地位者不少”。他具體列舉了因此而造成土改中出現的多種亂象。劉少奇指出:“民主是保障與鞏固土地改革徹底勝利的基本條件,是全體農民向我政府和幹部的迫切要求,原因是我們幹部強迫壓制群眾的作風,脫離群眾,已達驚人程度,其中貪汙自私及為非作惡者亦不很少,群眾迫切要求改變這種作風與處分那些壞幹部。”13日,毛澤東以中央名義覆電指出:所提出的原則是正確的,同意將報告所述方針提到土地會議上研究。於是,全國土地會議研究決定結合土改在全國開展整黨運動。這次整黨與延安整風的側重有所不同,上次主要是解決黨的中高級幹部的學風黨風文風問題,這次主要是解決基層組織和中下級幹部及普通黨員當中思想不純、組織不純、作風不純的問題。其中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是地主富農出身的黨員幹部在土改中的作為和態度。因此整黨對各項土改政策能否正確地實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通過整頓基層組織推動土改逐漸成為深入開展全國土改運動的重要手段。

9月5日,劉少奇起草中央工委給中共中央《關於徹底平分土地的原則》的請示,他指出:土地會議已經進入結束階段,“討論原集中在黨內問題及農民組織與民主問題,因新華社社論提出徹底平分土地,便又集中到土地政策問題上來。多數意見贊成徹底平分,認為辦法簡單,進行迅速,地主從黨內黨外進行抵抗可能減少,壞幹部鑽空子、代工、多佔果實的可能亦減少。而缺點就是除一般要削弱富農外,還可能從約佔百分之五的上中農那裡抽出或換平一部分土地。得利者在老區亦仍佔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不動者佔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仍可團結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農民,因系徹底平分,中農的不安與動搖反而減少,故大家認為利多害少。因此,決定普遍實行徹底平分。”翌日,毛澤東覆電贊同劉少奇的意見,但是針對土地革命時期王明“左”傾教條主義者執行“富農分壞田,地主不分田”的危害,他特意提醒“地主、富農所得的土地財產不超過也不低於農民所得。”9月13日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

《中國土地法大綱》的頒佈和貫徹,對於徹底動搖帝官封的反動統治基礎,對於加速和推進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進程,發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它關於徹底平分一切土地的規定,以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的規定,確實侵犯了一部分中農的利益。對此,劉少奇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結論》報告中強調“徹底平分土地一定要團結中農”,提出“為了使他們不受地主富農影響來反對我們,群眾採用的抽地方式要好些。個別中農不願意抽,就不要強迫去抽”。但他又說:“如果有的中農堅決反對平分土地,甚至與地主富農搞在一起,那自然要進行必要的鬥爭,但鬥爭還是為了團結中農。”與此相關,關於削弱富農的政策,劉少奇雖然要求對不同的地主(指惡霸地主、地主、開明士紳)、地主與富農、舊富農與新富農要有所區別,但他又指出“有的富農反對徹底平分政策,甚至不比地主弱。中國富農有許多方面比地主本事還多一些,要知道地主很難爭取到中農反對革命,而富農接近中農,影響中農的可能性較地主為大。所以,對富農要特加註意。在做法上、政策上對富農與地主要有所區別,以便不使他們與地主一道反對革命;如果他們反對革命,就要鎮壓。”劉少奇代表中央工委對《土地法大綱》的這些闡釋,在總體上與中共一貫實行的關於依靠貧僱農、團結中農、削弱富農、消滅地主階級的土地革命路線是一致的,但不盡周嚴。特別是在尖銳的階級對壘和激烈的戰爭環境下,在各地(主要是晉綏、晉察冀和陝甘寧等老解放區)的具體操作中出現不少的漏洞和問題,如錯劃成份、亂打亂殺、“查三代”“挖地財”“貧僱農打江山坐江山”,以及在整黨中出現唯成分論、歧視地主、富農和知識分子出身的黨員幹部等政策性“左”的錯誤。這些錯誤在有些地區和部門甚至達到極端嚴重的程度。

涉及侵犯中農利益及其帶來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許多中農被錯劃為地主富農。晉綏解放區興縣蔡家崖行政村共552戶,評定為為地主富農的124戶,佔總戶數的22.46%。按照中共在多年多地進行的土地革命中得出的經驗和調查數字看,中國農村的地主一般佔總戶數的3%,富農佔5%,地主富農的人數一般不超過農村人口的10%。經過只以佔有生產資料和剝削情況一項標準進行復查(而不是把政治態度、生活水平、歷史情況等都作為評定成份的標準),蔡家崖有50多戶中農和富裕中農(甚至還有一些貧農)被錯定為所謂生產富農或破產地主。許多地方被錯定者的財產也被沒收,有些連人也被打。二是在貫徹依靠貧僱農政策問題上過於片面,有些解放區的主要負責人,甚至是中央領導機關的某些言論和規定失之偏頗。比如有的同志說“在生活上、行動上,事無大小鉅細,不論喜怒哀樂,都應以貧僱農的觀點立場為觀點立場。”再如中央工委曾經明確“鄉村中一切工作,特別關於土地改革中的一切問題,必須先經貧農團的發啟和贊成,否則就不能辦。這些都可稱為法律,黨與政府可訓令一切黨委、工作團及黨員和幹部遵守這些規定去進行工作,凡不遵守這個方針和這些規定的黨委幹部和黨員,可給以處分、撤職、調離本地和開除黨籍。”這樣的指示和規定,加上整黨中撇開(有些是解散)原有基層組織和唯成分論盛行,許多基層黨員幹部被批、被查、被撤職、被揪鬥、被打罵,嚴重助長了“貧僱農打江山坐江山”的錯誤,致使有些地方貧僱農包辦一切,農會中沒有中農的代表,或是不讓中農代表參與討論決定成分、分配土地和果實、確定公糧負擔和支前任務等事務,造成有些中農得不到土改成果卻要過重負擔公糧、土地稅和支前任務等現象。三是由於實行平分一切土地的政策和錯劃成份問題的大量存在,致使農村的新式富農(包括土改後發家的和採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的兩種富農)和中農,包括一些新分得土地的貧僱農,“有一部分生產的積極性不高,有一部分還會降低些”。“中農怕鬥爭,怕‘割韭菜’,怕‘共產’,怕負擔重”,“故意消耗自己的積蓄”。特別是對新式富農與舊式富農不加區別地同樣打擊。實際上老區的新式富農原來是貧農和中農,是在民主政府的幫助下發展起來的。任弼時當時就指出:“若現在打擊這種富農,就會引起中農的動搖。這種富農的存在對我們並無害處,而且在將來一個時期內還會發展的。”上述“左”的政策的實行,使土地改革的成就大打折扣,大大影響了這些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和支前工作的進行。

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三、全面糾“左”與土地改革總路線的形成


1947年3月18日撤離延安後,毛澤東的主要精力是用於指揮西北戰場和全國戰場的人民解放戰爭,他和中央前委及其警衛部隊八百多人,一度處在敵人四個半旅的包圍之中,多次遇險。毛澤東和周恩來、任弼時他們在群山溝壑之間輾轉騰挪,在一次次擺脫險境的同時,在最小的農村指揮部裡,用電波指揮著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人民解放戰爭。因此,他不可能有充裕的時間和寬鬆的環境來研究籌措具體的土地改革政策。據統計在他本人身處最危險境地的1947年8月,他不顧國民黨部隊使用美國最先進的電訊測試儀的監控,利用行軍間隙起草併發出電報近90份,平均每天有三份。這些電報的絕大多數是軍事方面的,關於土改方面的寥寥無幾。隨著西北戰場主動權的易手和全國戰場解放軍轉入戰略反攻,毛澤東的目光才更多地轉向土改、整黨等方面的事務。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佈經毛澤東修改的《關於公佈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決議》,《中國土地法大綱》開始在全國施行。

毛澤東十分重視並推崇《土地法大綱》在動員農民群眾徹底開展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很快地發現了實際運用中出現的“左”傾偏向。11月12日,任弼時致信毛澤東,提出中農在民主政權中的參與權問題和他對土改中關於新式富農政策的不同意見。29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指示,重新印發毛澤東1933年在蘇區查田運動中撰寫和主持制定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以細化和匡正《土地法大綱》的不足。毛澤東在重新發布前審閱這個指示時非常有針對性地加寫了一段話指出:那時,凡在土地鬥爭尚未深入的地方,發生右傾觀點,不敢放手發動群眾深入土地鬥爭;凡在土地鬥爭已經深入的地方,則發生“左”傾觀點,給許多中農甚至貧農胡亂戴上地主富農等項帽子,損害群眾利益。以上兩類錯誤均須糾正,而這兩個文件則主要是為糾正“左”傾錯誤而發。此項文件發至各地,決不應成為妨礙群眾鬥爭的藉口,而應在放手發動農民群眾徹底平分土地的堅決鬥爭中,適當地糾正業已發生與業已妨礙群眾利益的過“左”行動,以利團結僱農、貧農,堅決保護中農(這是確定不移的政策),正確地執行土地法大綱,消滅封建半封建制度。12月25日,毛澤東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中強調:“這裡必須注意兩條基本原則:第一,必須滿足貧農和僱農的要求,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務;第二,必須堅決地團結中農,不要損害中農的利益”。他雖然沒有很明確地否定《土地法大綱》中徹底平分土地的政策,而是在分析了一部分富裕中農願意拿出多餘土地平分的可能性的同時,指出“雖然如此,各地在平分土地時,仍須注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他還具體清晰地指出了涉及中農利益的四個主要問題,明確要求:“在沒收分配封建階級的土地財產時應當注意某些中農的需要。在劃分階級時,必須注意不要把本來是中農成分的人,錯誤地劃到富農圈子裡去。在農會委員會中,在政府中,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工作。在土地稅和支援戰爭的負擔上,必須採取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些,就是我黨在執行鞏固地聯合中農這一戰略任務時必須採取的具體政策。”把“聯合中農”提到“戰略任務”的高度,這是前所未有的。毛澤東認為“土地分配不能搞絕對平均。由於當地地主、富農少就要同中農扯平,這也是不對的。”他對當時晉西北等地出現嚴重的“左”傾錯誤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認識,強調在楊家溝召開的這次中央擴大會議,“要解決的新的問題,是在中農、中小資產階級和黨外人士問題上新出現的‘左’的偏向”,“當‘左’傾成為一種潮流的時候,共產黨員要反對這個潮流。”他極而言之地指出“在土地問題上反‘左’主要是反對對中農的冒險政策,哪怕只發生一戶中農被錯當地主來整,我們也必須十分注意糾正。”表明他在聯合中農問題上的堅定態度。

毛澤東對聯合中農等問題上“左”傾錯誤的糾正,既有很強的針對性,又賦予深邃的理論思考。並且工作力度大、方法縝密。

第一,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他不滿足於自己以往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上的豐富經驗,特別看重土改工作一線同志的意見,並在戎馬倥傯中利用一切機會,瞭解解放戰爭條件下土改工作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具體地講:一是在正式發佈《中國土地法大綱》等重要文件之前,先普遍徵求方方面面的意見;二是就專項問題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如他就新區政策徵求鄧小平意見,通篇電文除列舉6個問題要鄧小平回答外,再無一句其他的話,反映出他對新解放區究竟實行什麼樣政策的關切和深思;三是通過審閱批轉各地和各部門的彙報材料進行調研;四是在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期間認真聽取與會者的意見,圍繞土改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諮詢。並在從陝北去西柏坡途中,對晉綏等地的土改情況進行直接的調查。毛澤東對於土改政策極為慎重。和起草《關於建立報告制度》《關於健全黨委制》等文件的指令性語氣不同,他涉及土改方面的電報、講話和起草的文件,即使是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出的指示,也往往是以商量的口吻提出。比如在經他修改發出關於重新印發《怎樣分析階級》等兩個文件的指示中,不厭其煩地三次提出“你們規定階級成分時,應召集有經驗與有正確觀點的同志開會,經過正式討論通過,並將有爭論之點電告”;“為著徵求下級意見,請你們將兩項參考文件印發各級黨委、政府、農會及土改工作團,引起他們討論,並要求他們提出意見”;“望你們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參考此項文件,提出關於階級成分分析的明確意見電告,然後由中央制定統一的正式文件,公開發表”。在調研中,毛澤東發現了許多過去不曾注意到的新情況。比如任弼時經過調研發現:以往大家一直認為中農在舊政權下,約佔農村人口的20%。可是“在老解放區,一般佔了百分之五十上下。在徹底平分土地以後,則農村中絕大多數人都成了中農,只有少數人不是中農了”。這與前文所述中央工委對老區農村階級成分比例的認定,特別是關於中農所佔比例的認定,有很大的出入。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從根本上動搖了《土地法大綱》涉及中農問題相關規定的政策依據。毛澤東非常重視任弼時對土改問題的看法,在他的這個講話稿上批示:“由新華社轉播全國各地,立即在一切報紙上公開發表,並印小冊子”。他還對任弼時的講話稿做了多處修改,其中加寫道:“無論如何,只應該把打擊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剝削階級的範圍以內,絕對不許可超出這個範圍。”再如,習仲勳在給毛澤東的報告中也介紹了一些地區的農民,在“左”傾政策影響下,都不願意當中農。他寫道:“在老區,有些鄉村貧僱農很少。其中,有因偶然災禍貧窮下來的,有的是地、富成分下降但還未轉化好的,有因好吃懶做、抽賭浪蕩致貧的。故這些地區組織起的貧農團在群眾中無威信,由他們起來領導土改,就等於把領導權交給壞人。”習仲勳坦率地指出:“老區就要不怕中農當道,真正的、基本的好群眾在中農階層及一部分貧農中。”毛澤東第二天就在這份報告上批示:“完全同意習仲勳同志這些意見。華北、華中各老解放區有同樣情形者,務須密切注意糾正‘左’的錯誤”,“同時注意,不要使下面因為糾正‘左’而誤解為不要動。”這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得出的情況,成為毛澤東糾正關於聯合中農等問題上“左”的錯誤,以及分別制定老區、半老區和新區不同的土地改革政策的客觀依據。

第二,從“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的高度,看待和糾正當時出現的“左”傾錯誤。基於“中國新民主主義的革命要勝利,沒有一個包括全民族絕大多數人口的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是不可能的”這樣一個基本判斷,毛澤東針對戰略反攻以來人民解放軍勢如破竹的勝利和蔣介石集團民心喪失殆盡,以及中共黨內普遍洋溢著的樂觀情緒,1948年初,他在西北野戰軍前委擴大會議上鄭重地提出“蔣介石的孤立是不是等於我們勝利?是不是我們就可以不要全民族絕大多數人口參加的民族統一戰線了?”他指出“如果我們的政策不正確,比如侵犯了中農、中等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民主人士、開明紳士、知識分子,對俘虜處置不當,對地主、富農處置不當,在統一戰線問題上犯了錯誤,那就還是不能勝利。”他告誡各級幹部“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要“多收集各種意見,認清自己工作中的缺點錯誤,這樣就可以減少盲目性。”1月18日,毛澤東在《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進一步指出“如果我們在每一個局部上,在每一個具體問題上,不採取謹慎態度,不講究鬥爭藝術、不集中全力作戰,不注意爭取一切應當爭取的同盟者……我們就要犯‘左’傾機會主義錯誤。”為了“糾正黨內廣泛存在著的關於在觀察及劃分階級問題上的非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及補足在土改中缺乏對各階級階層人們的具體明確政策的缺點”,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2月16日,他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央工委及各中央局關於組織討論這個草案的指示,指出“單有土地法大綱及其他黨的若干指示文件而無這樣一個完備的文件,很難使我們的工作人員不犯或少犯錯誤。我們既要徹底消滅帝國主義、封建主義與官僚資本主義,又要在這個偉大的鬥爭中不要因為劃錯與鬥錯階級成分及採取錯誤政策而打亂自己的陣線,增加敵人力量,使自己孤立。不要忘記,在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五年而特別是一九三一至一九三五年時期,我黨曾經因為政策過“左”陷於孤立,處於極端危險的地位,而在我黨與國民黨破裂時期黨內主要的危險傾向,曾經是現在仍然可能是‘左’傾冒險主義。如果我們現在不嚴重地注意到這一點,我們就將在政治上犯錯誤。”27日,毛澤東就工商業政策問題為中共中央起草黨內指示,從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角度指出“政策是革命政黨一切實際行動的出發點,並且表現於行動的過程和歸宿。一個革命政黨的任何行動都是實行政策。不是實行正確的政策,就是實行錯誤的政策;不是自覺地就是盲目地實行某種政策。所謂經驗,就是實行政策的過程和歸宿。政策必須在人民實踐中,也就是經驗中,才能證明其正確與否,才能確定其正確和錯誤的程度。但是,人們的實踐,特別是革命政黨和革命群眾的實踐,沒有不同這種或那種政策相聯繫的。因此,在每一行動之前,必須向黨員和群眾講明我們按情況規定的政策。否則,黨員和群眾就會脫離我們政策的領導而盲目行動,執行錯誤的政策。”3月20日,毛澤東在轉發西北野戰軍一則指示的批語中,正式提出“政策和策略是我黨我軍的生命”這一至理名言。

第三,以落實“聯合中農”政策為中心,全面制定和實施解放戰爭歷史條件下的新民主主義土地革命路線。1948年1月18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決定草案,針對《土地法大綱》的不足和在貫徹過程中各地出現的偏差,系統地闡述了土地政策。其一、他認為“必須將貧僱農的利益和貧農團的帶頭作用,放在第一位”,但是,“這種帶頭作用即是團結中農和自己一道行動,而不是拋棄中農由貧僱農包辦一切。在老解放區中農佔多數貧僱農佔少數的地方,中農的地位尤為重要”。他毫不含混地指出:“‘貧僱農打江山坐江山’的口號是錯誤的。在鄉村,是僱農、貧農、中農和其他勞動人民聯合一道,在共產黨領導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單獨貧僱農打江山坐江山。”其二、“必須避免對中農採取任何冒險政策”。他具體地指出“有剝削收入的農民,其剝削收入佔總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應訂為中農,以上者為富農。富裕中農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三、從穩定中農、發展解放區農業生產的角度,提出“必須將新富農和舊富農加以區別”。他明確地規定,對於老解放區土改後在政府鼓勵下上升起來的新富農,“照富裕中農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四、“對大、中、小地主,對地主富農中的惡霸和非惡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則下,也應有所區別”。他反對亂打亂殺,極少數罪大惡極者要經過人民法庭認真審訊判決,要把佔全國鄉村人口10%約3600萬的地主富農,看作是國家的勞動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他重申“我們的任務是消滅封建制度,消滅地主之為階級,而不是消滅地主個人”,並強調“土地改革的中心是平分封建階級的土地及其糧食、牲畜、農具等財產(富農只拿出其多餘部分),不應過分強調鬥地財”。在這個文件中,毛澤東要求必須避免對於中小工商業者,對於學生、教員、教授、科學工作者和一般知識分子,採取任何冒險政策。對於那些同我黨共過患難確有相當貢獻的開明紳士,在不妨礙土地改革的條件下,必須分別情況,予以照顧。即使是地主富農,毛澤東也明確“地主轉入勞動滿五年以上,富農降為中貧農滿三年以上者,如果表現良好,即可依其現在狀況改變成分。”後來,中共中央在回覆晉綏分局的請示並轉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的電報中進一步指出“對那些封建經濟基礎已被消滅,而又遵守政府法令的一般地主富農分子,原則上確定恢復其公民權(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其五、針對撇開當地黨組織另行組織貧農團領導土改的做法,毛澤東明確指出“上級派到鄉村的工作團或工作組,必須首先團結當地黨的支部之內的一切積極分子和較好分子,共同領導當地的土地改革工作。”這個時期,毛澤東還先後起草並發表《在不同地區實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糾正土地改革宣傳中的“左”傾錯誤》《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新解放區農村工作的策略問題》《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黨工作》等文件與講話。在這些文件和講話中,毛澤東充分肯定了這個時期各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巨大成就,並總結近一年來土地改革運動中反對右的和“左”的傾向的經驗,全面地闡明瞭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總路線和總政策——“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

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四、豐富和發展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


毛澤東在解放戰爭時期根據新的實踐和新的歷史條件,圍繞指導土地改革運動健康發展和保護資本主義工商業,以及全黨工作中心轉移等問題,提出並闡發了許多重要的思想觀點,構成其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一個重要發展階段。這些思想觀點散見於他當時起草或修改的多個文件、講話、電報和指示中,其中最集中的是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這個文件從1947年冬開始起草,到1948年2月15日完稿,共25章,兩萬多字,毛澤東親自起草了其中的第一、第二章,於16日下發討論徵求意見。該草案以後又幾經修改,雖然最終並未能作為正式文件下發執行,但其基本精神和許多具體的規定,在醞釀、討論、徵求意見往復和多次修改的過程中,分別作為講話、文件、新華社社評等形式,實際已經運用於中共中央對現實工作的指導之中。毛澤東十分看重這個文件,他在20日給劉少奇的電報中說:“這個文件實際帶著黨綱、政綱、政策幾重性質。我們如果要取得全國勝利,需要這樣一個文件,黨內外才有明確遵循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的章程。”這個時期毛澤東對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主要是:

其一,關於經濟形態。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中談論比較多的是新民主主義政治與新民主主義文化,在其15個標題的論述中,只有一個標題是專門論述新民主主義經濟的。他當時雖然明確了“在無產階級領導下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性質,是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但是並沒有對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的其他構成做進一步的闡述,只是從“節制資本”和“耕者有其田”的角度,強調未來的社會形態,“決不能建立歐美式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決不能還是舊的半封建社會。”隨著奪取全國勝利曙光的出現,毛澤東對新民主主義經濟形態的認識愈加深入。他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中,提出並闡明瞭“官僚資本”和“官僚資產階級”概念的由來及其內涵。他把沒收封建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沒收壟斷資本歸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所有和保護民族工商業,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三大經濟綱領。1948年9月8日,毛澤東在中央政治局“九月會議”上指出:過去講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社會主義因素時,“只講了政治條件,沒有講沒收官僚資本”。中共六大到現在的二十年,“特別是在抗戰八年中,官僚資本有了很大發展。”他說:“寫《新民主主義論》時,民族資本與官僚資本的區別在我腦子裡尚不明晰。大工業、大銀行、大商業,不管是不是官僚資本,全國勝利後一定時期內都是需要沒收的,這是新民主主義經濟的原則。而只要一沒收,它們就屬於社會主義部分。”毛澤東反對用“新資本主義”的概念來涵蓋新的社會經濟。他說“我看這個名詞是不妥當的,因為它沒有說明在我們社會經濟中起決定作用的東西是國營經濟、公營經濟,這個國家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所以這些經濟都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村個體經濟加上城市私人經濟在數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決定作用。我們國營經濟、公營經濟,在數量上較小,但它是起決定作用的。我們的社會經濟的名字還是叫‘新民主主義經濟’好。”毛澤東認為“在目前整個中國社會經濟中,一方面,存在著外國帝國主義的經濟,本國封建主義的經濟、官僚資本主義的經濟和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這些就是舊中國的社會經濟形態;另一方面,存在著新式的國家經濟、被解放的農民和小生產者的經濟和在新民主國家指導下的私人資本主義經濟,這些就是新中國的社會經濟形態。”他指出“舊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經濟形態,在鴉片戰爭以來的長時期內佔據優勢。這種優勢,現在正在被新中國的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形態所迅速地代替著。”到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上把這種經濟形態予以準確的概括,即“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經濟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加上私人資本主義、加上個體經濟,加上國家和私人合作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這些就是人民共和國的幾種主要的經濟成分,這些就是構成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形態。”毛澤東的上述認識,不僅豐富和發展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而且清晰地勾勒出新中國經濟成分與經濟形態的藍圖。

其二,毛澤東深入分析瞭解放戰爭歷史條件下的中國社會的階級關係,並在以往認識的的基礎上,闡明階級關係的新變化,對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敵我友”作出新的界定。關於無產階級,他認為“新民主國家企業中的勞動者”,“已經集體地佔有國家企業中的生產資料,就是說,已經與其原來的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關於農民階級,“在中國土地制度改革以前,貧農佔農民的大多數,在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徹底完成以後,中農佔農民的大多數”;他以“農民以外的獨立勞動者”的概念來涵蓋手工業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和小商販,認為“無產階級、農民、獨立勞動者,以及一切受人剝削的人們,共佔全國人口約百分之九十”,“他們是中華民族的主體,是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他稱“民族資本家和新式富農”為自由資產階級。其中“民族資本家”的概念,是他過去在《新民主主義論》等著作中所未提及的。毛澤東分析了自由資產階級的階級地位及其軟弱動搖性,認為他們不僅可以參加民主革命或保持中立,而且“在革命勝利以後的經濟建設中,他們也可以參加這種建設。只要這個尚未進到社會主義社會,他們是可以與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一道前進的”(他在1948年3月1日撰寫的黨內指示《關於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問題》中第一次明確地稱民族資產階級“他們是人民大眾的一部分”)。毛澤東把“地主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和舊式富農”作為革命的對象。他從用革命的方法解除舊的生產關係的束縛和解放生產力的角度指出“這個生產關係變革的內容,就是廢除帝國主義者在中國強佔的特權,廢除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廢除官僚資產階級的私人壟斷的資本所有權。”毛澤東的上述分析,不僅與抗日戰爭特定歷史條件下所做的分析不同,而且在全面性、準確性和前瞻性等方面,都比大革命時期的《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和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以及抗日戰爭時期他對中國社會各階級關係的分析,有長足的發展與進步。

其三,關於領導權。對於無產階級及其政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領導地位及其必然性,是毛澤東早已深刻闡述過的問題。但是,對於中共在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過程中,如何實現自己對其他階級和階層的領導權問題,存在一個理論與政策、政策與實踐,相銜接、相協調的問題。毛澤東在領導和發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過程中已經闡述了與此相關的策略和原則。在解放戰爭的條件下,他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領導的階級和政黨,要實現自己對於被領導的階級、階層、政黨和人民團體的領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甲)率領被領導者(同盟者)向著共同敵人作堅決的鬥爭,並取得勝利;(乙)對被領導者給以物質福利,至少不損害其利益,同時對被領導者給以政治教育。”或許是鑑於在已經完成土改的老區,中農已經上升為農村人口的多數,而在即將進行土改的半老區與新區,中農成為農村人口的多數已經是大勢所趨,又可能是鑑於許多地區在全國土地會議前和在執行《中國土地法大綱》中出現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毛澤東特意以聯合中農為例闡述如何實現對被領導者領導的具體政策。他指出:“例如共產黨要領導中農,必須率領中農和自己一道向封建階級作堅決的鬥爭,並取得勝利(消滅地主武裝,平分地主土地)。如果沒有堅決的鬥爭,或雖有動作而沒有勝利,中農就會動搖。再則,必須以地主土地財產的一部分分配給中農中的較困難者,對於富裕中農則不要損害其利益。在農會中和區鄉政府中,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工作,並須在數量上做適當規定(例如佔委員的三分之一)。不要訂錯中農的成分,對中農的土地稅和戰爭勤務要公道。同時,還要給中農以政治教育。如果沒有這些,我們就要喪失中農的擁護。”毛澤東不僅煞費苦心地逐條闡述正確對待中農問題的政策,而且把糾正土改中的“左”傾錯誤與建立和鞏固中共對農民的領導權聯繫起來。當劉少奇在1948年“九月會議”的講話中談及對資產階級又團結又鬥爭,鬥爭勝負的關鍵是小生產者的向背時,毛澤東插話:“這就是建立並鞏固無產階級的領導權,去年下半年有些地方是失去這種領導權的,但尚可恢復,而且已經恢復了。如何恢復?就是向小生產者承認錯誤”。更為重要的是,毛澤東注意到在完成土改的農村,新的兩極分化依然是要必然發生的客觀現象,眾多的中農(包括從貧僱農轉換來的新中農)依然持有上升為新富農的強烈願望,新的剝削在所難免。並且在新民主主義社會條件下,為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對新富農的剝削不僅必須容忍,而且還要持積極的態度予以保護。為此,毛澤東一方面著重劃清新民主主義與農業社會主義的界限,他指出“我們贊助農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為了便於發動廣大的農民群眾迅速地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度,並非提倡絕對平均主義,誰要是提倡絕對平均主義,那就是錯誤的。現在農村中流行的一種破壞工商業,在分配土地問題上主張絕對平均主義的思想,是一種農業社會主義的思想。這種思想的性質是反動的,落後的,倒退的,我們必須批判這種思想。”由胡喬木起草經毛澤東修改後以新華社信箱形式發表的《關於農業社會主義的問答》也指出:土地改革只是廢除封建階級的私有財產,沒有廢除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並在客觀上還為資本主義的廣大發展掃清道路。土改後農村中的競爭和新的階級分化,在新民主主義社會是不可避免的,這種私有經濟基礎上的競爭,有其一定的進步性。基於此,中共中央《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明確:“在一九四七年中共土地法大綱頒佈以前即已成為新式富農者,在平分土地期間,應按富裕中農待遇,在一般情況下,其多餘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應抽出分配,其多餘的財產應予保護。”另一方面,毛澤東堅信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發展方向是社會主義。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和創建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領導者,共產黨不可能完全聽任土改後農村自發的剝削無止境地發展下去。毛澤東在“九月會議”上提出“要鞏固無產階級對農民的領導權,分給農民土地只是建立了領導權,單有這一條還不夠。所謂領導權,就是要使被領導者相信,將來在經濟建設方面,還要給他們機器,組織合作社,使農民富裕起來,集合起來。他們信服了,領導權就鞏固了,否則會失去領導權的。”他認為,在當現代工業經濟只佔10%而廣大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又極其低下的情況下,土改後的農民在自願互利前提下,採用延安時期出現的變工隊、臨時互助組和合作社等“組織起來”的方法,是提高糧食產量、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減緩兩極分化、併為發展工業提供後備軍(勞動力)的重要途徑。他指出:“當然,今天我們農村的合作社,是個體農民在私有財產基礎上組織的合作社,不完全是社會主義的,但它帶有社會主義性質,是走向社會主義的”;“但整個國民經濟還是新民主主義經濟,即社會主義經濟領導之下的經濟體系。”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更加確切地指出“佔國民經濟總產值百分之九十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是可能和必須謹慎地逐步地而又積極地引導它們向著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的,任其自流的觀點是錯誤的。”他認為“單有國營經濟而沒有合作社經濟,我們就不可能領導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逐步地走向集體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義社會發展到將來的社會主義社會,就不可能鞏固無產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權。”毛澤東的上述思想及其實施,既鞏固了中共對土改後億萬農民的領導權,又沒有超越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發展階段,不僅豐富和發展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而且架起了通向社會主義的橋樑。這是新中國成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源頭,又是在一個落後的農業國推進工業化和實現中國式社會主義改造的必由之路。

毛主席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關於1947年土改糾“左”歷史的考察


五、毛澤東糾偏的工作方法


1947年的土地改革運動中出現嚴重“左”傾錯誤,分為全國土地會議前後兩個階段。在許多黨史教材和相關的論著中,大多把1947年土改中出現的“左”傾錯誤看成是局部性的,或是簡單地將其歸結為康生在晉綏自行其是及其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影響而造成的惡果。這的確是事實。但是在另一方面,從我們以上對這一歷史過程的考察可知,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是出現這次“左”傾錯誤的社會歷史背景,而許多具體的政策偏差和組織行為上的錯誤則與中央工委在一個階段裡的工作指導有關,並且有些主張得到轉戰陝北途中的毛澤東和中共中央的原則批准。因此,我認為這次“左”的錯誤的出現是自上而下的,帶有全局性(但不是全國範圍的,主要在老區和土改工作方面),波及工商業政策、整黨和基層政權建設等問題,危害性也比較嚴重。毛澤東對此十分清楚。他在1948年3月20日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黨內通報中指出:“現在‘左’的偏向,主要的是侵犯中農,侵犯民族資產階級,職工運動中片面強調工人眼前福利,對待地主和對待富農沒有區別,對待地主的大中小、惡霸非惡霸沒有區別,不按平分原則給地主留下必要的生活出路,在鎮壓反革命鬥爭中越出了某些政策界限,以及不要代表民族資產階級的黨派,不要開明紳士,在新解放區忽視縮小打擊面(即忽視中立富農和小地主)在策略上的重要性,工作步驟上的急性病等。這些‘左’的偏向,在過去大約兩年的時間內,各解放區都或多或少地發生過,有時成了嚴重的冒險主義傾向。”瑔瑧關於土改中具體的“左”傾錯誤,毛澤東在1949年8月10日回覆華中局關於土改政策的請示時,一方面贊同他們關於中農土地完全不動的所謂“中間不動兩頭平”的政策,同時表示《土地法大綱》要有所修改,除關於中農土地的規定外,“在南方及其他新區實行改革土地制度時,必須在某些政策上(例如不要使地富掃地出門等)及工作方法上(例如要開區鄉農民代表會議等)改正過去在北方土改中做的不好的地方。而且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必須完全掌握全部農村運動的領導,決不許再有過去那樣無政府無紀律的狀態出現。”他提出的這些要求防範和改正的問題,正是1947年土改中所犯的主要錯誤。楊尚昆回憶:毛澤東在代表中共中央書記處向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曾專門檢討一中全會以來的工作有兩項錯誤,一是因為上面沒抓緊而造成的無組織無紀律狀態;二是土地改革中犯了錯誤,就是隻有戰略指示,沒有策略指示,劃分階級的文件發遲了,中央沒有系統的說明。

毛澤東在糾正這些錯誤的過程中並沒有對下屬進行嚴厲的指責,而總是講兩點論。一方面是充分肯定《土地法大綱》及整個土改運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及其重要作用。毛澤東雖然沒有像劉少奇那樣高度地評價全國土地會議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相當於歷史上的八七會議”。但他始終認為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無地少地的農民(特別是貧農)獲得土地,是第一位的。客觀地看,《土地法大綱》在195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佈之前,確實是中共歷年來最完備最系統的土地改革綱領,全面吸收了過去的經驗。除去徹底平分土地和廢除鄉村中一切債務的規定侵犯了中農利益問題外,它的其他內容(包括依靠貧僱農的相關規定)基本適用於半老區和新區的土地改革。毛澤東認為:“只要是真正的群眾運動,當我們糾正‘左’的錯誤,即糾正幹部及群眾對於中農、富農及中小地主的過火行動時,應當用極大的善意與熱忱去說服他們,使他們在自覺與高興的基礎之上糾正他們的錯誤,想出補救的辦法,絕對不可潑冷水,絕對不可使他們感覺受了挫折。”

另一方面,毛澤東著重從改正工作方法著手糾正土改過程中出現的錯誤。他在接到劉少奇1948年2月28日關於“最近我調查了老區幾個村的確實材料證明你的提議完全正確,即在老區土地早已基本平分,而不要再來一次平分,也不要人為地去組織領導一切的貧農團,只要在農會中組織貧農小組,實行土地調整,即可完全解決土地問題”的電報後,3月6日覆電指出“無論做什麼事,凡關涉群眾的,都應有界限分明的政策。我感覺各地所犯的許多錯誤,主要的(壞人搗亂一項原因不是主要的)是由於領導機關所規定的政策缺乏明確性,未將許可做的事和不許可做的事公開明確地分清界限”。他特別說到,此事“不能專責備各中央局,我自己即深感這種責任。”3月12日,毛澤東為推介《山西崞縣是怎樣進行土地改革》的經驗,撰寫按語指出“現在是成千萬的人民群眾依照黨所指出的方向向著封建的買辦的反動制度展開進攻的時候,領導者的責任,就是不但指出鬥爭的方向,規定鬥爭的任務,而且必須總結具體的經驗,向群眾迅速傳播這些經驗,使正確的獲得推廣,錯誤的不致重犯。”4月1日,他進一步指出“按照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這是一切共產黨員所必須牢牢記住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我們所犯的錯誤,研究其發生的原因,都是由於我們離開了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主觀地決定自己的工作方針。這一點,應當引為全體同志的教訓。”翌年3月13日,毛澤東在《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中談到領導幹部必須胸中有“數”時,再次以土改政策舉例。他說“對於何謂富農,何謂富裕中農,有多少收入才算富農,否則就算富裕中農,這也必須找出一個數量的界限”。他強調指出“任何質量都表現為一定的數量,沒有數量也就沒有質量。我們有許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務的數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統計,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決定事務質量的數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無‘數’,結果就不能不犯錯誤。”

抓事務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毛澤東哲學思想和工作方法的精髓所在。他在解放戰爭歷史條件下,從糾正侵犯中農利益問題著手,因勢利導地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堪稱典範。

其一,中共的土地革命路線涉及對多個方面的政策。自中共五大到大革命失敗前後,黨內關於如何開展土地革命爭論的主要問題是沒收地主土地的標準問題,即是沒收200畝以上地主的土地還是50畝以上的,也就是隻沒收大地主土地,還是也沒收中小地主土地的問題,最後確定沒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廟產、學田、祠堂);土地革命時期爭論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對富農究竟採取什麼政策,中國的富農不同於俄國,而是兼具封建剝削、僱工剝削、自己參加勞動和經營部分工商業的特點,中共經過長時間的實踐與摸索,最終對中國富農的特點及其與地主、與富裕中農的界限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以1935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改變對富農策略的決定》為標誌確定了正確的對富農的土改政策;二是土地所有權問題,即沒收和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是歸農民所有,還是歸集體或國家所有,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貧農和一部分中農的利益,在1931年初被明確為歸農民自己所有。歷史上,中共對土地革命路線中爭論最少或幾乎沒有什麼異議的問題,是關於“團結中農”的政策問題。但恰恰是這個過去沒什麼爭議的問題,卻在解放戰爭激烈的國內戰爭條件下凸顯出來。其所以成為焦點,一是因為《土地法大綱》關於把地主土地連同鄉村一切其他的土地進行平分的規定,以及廢除鄉村中土改前一切債務的規定,觸動了中農利益的底線。因為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政策,即使是對富農,也只是“抽多補少、抽肥補瘦”,而對中農的土地和財產,在政策規定上是完全不動的(實際操作並不完全如此);二是抗戰勝利時中共領導下有一億人口的解放區(動態的,在國民黨軍全面進攻中曾部分喪失),多數地區在《土地法大綱》下達前已經按照《五四指示》的要求完成了土改,原來的貧僱農有許多已經上升為中農和新富農,中農人口在農村居多,但卻仍然簡單機械地繼續套用或甚至過分地強化細化“依靠貧農”的相關政策,顯然不當;三是這一時期中共開展土改目的的功利性更加突出,不再只是泛泛地講是為了動搖舊的統治基礎,對分得土地的農民踴躍支前參軍的期望值空前高漲,對增產糧棉的要求愈加迫切。在這種情況下,基於老區中農人口已經過半,在半老區和新區中農仍佔農村人口的20%到30%不等,無疑,他們的重要性和重要作用是前所未有的,超過以往任何一個時期。因此,中農政策的得失成為此時土改中的一個主要矛盾。

其二,學術界長期以來一直把中共的土地革命路線當作土改的階級路線看待,似乎主要是解決依靠誰、團結誰、打擊誰的問題。從總體上看確實如此。但在解放戰爭條件下,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所面臨的情況與過去相比有很大變化。一是過去的土地革命是分別在各個革命根據地進行的,而這時卻是要在全國推進,因而出現分區域的問題,即分為老區、半老區和新區。二是為了分化孤立和集中力量打擊最主要的敵人,儘可能地減少阻力,運用和提高策略水平的必要性大大提高,因而產生了分階段和分步驟的問題,比如在新區,“第一階段,中立富農,專門打擊地主”,“第二階段,將富農出租和多餘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財產拿來分配,並對前一階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徹底的部分進行分配。第一階段,大約兩年時間,第二階段,須有一年時間。太急了,必辦不好。”三是強化土地革命以促進生產發展的目的。毛澤東明確指出:“發展農業生產,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滅封建制度,才能取得發展農業生產的條件。在任何地區,一經消滅了封建制度,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黨和民主政府就必須立即提出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的任務,將農村中的一切可能的力量轉移到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的方面去。”四是著力糾正對地主富農掃地出門和亂打亂殺的錯誤,把大約3600萬的舊式富農和地主作為勞動力加以保護。因此,與1931年初已經形成的土地革命路線相比,毛澤東這時對新民主主義土地革命總路線的概括,就不只是各階級路線的問題了,而且增加了“有步驟地、有分別地”和“發展農業生產”的內容,並將過去的“限制富農、消滅地主”改為“消滅封建剝削制度”。其政策性、完整性、嚴謹性和策略性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有顯著提高,標誌著中共土地革命路線的最終形成。而在這當中,對中農政策的正確與否,貫穿所有的區域和所有的階段。更由於在老區,中農實際與貧僱農已經成為一體,他們的向背關係到能否團結農村人口的90%,關係到工農聯盟能否鞏固;也由於中農的人口居多和新富農的存在,其關乎保護工商業和發展生產至要。因此,通過調整黨對中農政策成為確立正確系統的土地革命總路線的主要切入點和主攻方向。

其三,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新民主主義革命三大經濟綱領之一,完成這一歷史變革後的中國農村和廣大農民向哪裡去,關係新民主主義社會制度的能否確立及其發展走向。中農是這一歷史變革完成後中國農村的主體,同時是佔整個經濟總產值90%的個體經濟的主要創造者。對他們,是用絕對平均主義的理念與政策束縛其發家致富的夙願,還是任其放任自流產生新的兩極分化和新的剝削?毛澤東既反對農業社會主義(低水平上的絕地平均)對社會生產力的反動和破壞,又不否認並鼓勵土改後的農民發家致富成為新富農,並在新民主主義框架內的存在與繼續發展,但他同時強調農業的未來必須是社會化。他指出“沒有農業社會化,就沒有全部的鞏固的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的步驟,必須和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強大的工業的發展相適應。”他認為“消滅封建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就給發展工業生產,變農業國為工業國的任務奠定了基礎,這就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最後目的。”為此,他提出一條在自願基礎上發展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的新路,並由此推動了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從而豐富和完善了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經濟結構。從而指明瞭一條既順應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又符合新民主主義社會發展方向的光明之路,是對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的新發展。

前文述及,毛澤東糾正侵犯中農利益是與糾正1947年土改中的系列“左”傾錯誤,是與糾正其他多個領域政策性偏差相聯繫和同步進行的。他把這一糾偏過程視為對全黨幹部的一次系統的政策學習教育而予以高度評價,指出:“全黨大多數幹部,在過去幾年,特別是一九四八年,有系統地學會了在農村工作中,在城市工作中和在軍事工作中的各項具體的政策和策略,有系統地糾正了右的和‘左’的偏向,許多同志在過去長時期內沒有學會的東西,一個年頭內都學會了。這樣使黨的總路線在全黨內能夠貫徹執行。這是一個最偉大和最根本的勝利。這是我黨政治成熟程度的極大的增長。這樣一件事就指明:我黨在不要很久的時期內是能夠有把握地取得全國政權的。”這是毛澤東對糾正1947年土改“左”傾錯誤這段歷史的自我評價。而他本人在此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高度敏感性與強烈責任心,以及認真審慎的態度,他對國情和民心認識之深切,對政策策略運用和拿捏之精準,戰略眼光之宏大和深邃,領導藝術之微妙和高超,修正錯誤堅持真理之誠懇和執著,令人折服。


(作者:蔣建農,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來源:《廣東社會科學》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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