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行车提供法律遵循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解读

记者温居林

备受关注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城市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也是赣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8月24日,我市召开贯彻实施《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经过及其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车辆保有量尤其是电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共享车辆、快速路等一些新生事物也不断出现,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和车辆通行。

《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核,201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我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2018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这部法规。

《规定》共六章53条,分为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规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界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道路规划与建设,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道路隐患治理和道路作业;重点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管理措施,以及行政收费、车辆保险规定事宜;规定了交通限行管理、限时停车管理和二轮车停放管理,明确了运输渣土等运输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以及滑行工具使用规定,自创了共享车辆管理规定,确定了车辆让行规定、事故处置方法和事故中非标电动自行车属性的认定方法;明确设置处罚的原则性、处罚主体,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车辆管理和道路通行管理作了具体处罚规定;附则部分规定了法规从新原则、行政处罚事项、二轮车道的解释和实施的时间。

根据《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如何实施过渡管理?

国家新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近年来,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因兼具节能、方便、快捷等特性,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据初步统计,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共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近30万辆。为规范管理该类车辆,引导其退出市场,《规定》对该类车辆设置了以下过渡管理措施:

(一)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该类车辆所有人必须持相关证件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二)办理临时通行标志集中10个月时间。根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巨大存量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我市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三)过渡期限为停止备案后4年半时间。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该类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采取授权管理的方式增强灵活性。关于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临时通行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法制办作为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在《规定(草案)》的审查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民主立法这一要求的?

为确保这部法规的各项规定能够接地气、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政府法制办在这部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听取民意、采纳民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共征得意见100余条。

二是开展立法听证。组织起草部门就法规草案召开了我市第一个立法听证会,就立法项目的关键条款和敏感条款进行立法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特别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起草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了立法事项风险评估,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为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吸纳不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能吸纳的都予以吸纳。比如,在立法过程中,法规草案曾经提出,要对超标的电动二轮车实行全面禁止,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对这一规定争议很大,多数群众认为不宜一刀切,不宜立即禁止。经反复论证,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提出暂不实行全面禁止,而采取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方式来加强管理的意见,并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批准。

《规定》实施以后,对电动自行车上牌有哪些要求?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尚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第一、二款规定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规定》实施以后,道路上行驶电动车要遵守哪些规定?

关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问题,对于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六)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八)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限搭载一人;(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四)不得酒后驾驶。

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与目前车辆悬挂的防盗号牌有区别吗?

办理车辆防盗号牌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为加强治安管理、打击盗窃犯罪、保护群众财产所采取的利民措施。与临时通行标志有本质的区别:第一,从行政主体上看,临时通行标志办理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防盗号牌办理部门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二,从作用需求上看,临时通行标志是保障车辆驾驶人道路临时通行权,车辆防盗号牌是保护车主的私有财产;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牌证的唯一发放机关,治安部门发放的防盗号牌,只能视为一种标识序号,无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第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是强制性原则,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而办理防盗号牌则是自愿原则;第五,从管理对象上看,临时通行标志仅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而防盗号牌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外,合标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等均可办理。

尽管二者有本质区别,但悬挂临时通行标志与悬挂防盗号牌并不矛盾,群众在办理好临时通行标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考虑是否办理防盗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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