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我市首例家族式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摘要】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10项罪名 马连及其他20名被告人被判处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

本报讯(记者 陈春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家族式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马连等人涉黑组织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起,马连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马放营村董马窑厂,迅速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之后,马连网罗了马景海、李伟、徐文友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马连也因此在当地有了恶名。

2001年,事情似乎有了转机。当年,马连被判刑入狱,恶势力团伙也因此受到打击。然而,2005年12月,马连刑满释放,2006年起却又重操旧业,利用其恶名和经营董马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家族血亲、姻亲为纽带,依托经营董马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逐步形成了以马连自己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家族成员马磊磊、马正超、马正会、石彩英、马井付、马井章和马景海、高建坤等人为骨干成员,与其有姻亲关系的肖振泽、石松、张飞、李青,以及其同村的马井仁、马静龙、董学明为参与者的家族式犯罪组织。作为组织者,马连通过发工资、扶持组织成员做生意等方式奖励组织成员,树立其威信。

这些年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马连等人到处插手工程,强行进行工程建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危害。另一方面,该组织获取的利益被马连牢牢控制,除了用于为成员发放工资,其余则被用来购买房屋、车辆,提供逃跑、赔偿费用,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黑社会运作模式。

2017年12月30日,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窝藏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对马连以及其他20名被告人判处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

宣判后,马连、马磊磊等16名被告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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