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專題|疫情時期,房子延期交付,我該維權嗎?

又到3.15

維權進行時


315專題|疫情時期,房子延期交付,我該維權嗎?


作為買房人,花費上百萬買套房,如果需要維權,那可就太糟心啦。


但事實就是,買房過程中會遇到的消費問題太多了,搜狐焦點網之前曾針對房地產市場交易涉及的一些普遍問題進行過調查:


315專題|疫情時期,房子延期交付,我該維權嗎?


其中我們可以看到:“樓盤未能按時交房”的比例佔到了11%,可見延期交房一直是購房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什麼是“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沒有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入住的行為。


疫情期間遇上延期交房,要不要維權?


受疫情影響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怎麼辦?

開發企業應合理確定交付順延時限書面告知買受人。


315專題|疫情時期,房子延期交付,我該維權嗎?


2月28日,無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下發了《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盡力克服困難,儘可能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


因疫情影響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應合理確定交付順延時限,原則上順延日期按我市實施疫情一級響應措施時間計算,並採用書面通知形式提前告知商品房買受人。如因此產生爭議,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正常時期遇上延期交房,該怎麼辦?


1、仔細查看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期交房是否有相關規定。


如果合同有規定,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


2、應瞭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除特殊情況外,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購房者違約金。


如果購房人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若和開發商溝通無果,可進入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業主,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


一、協商解決。


業主可以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先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再由第三人調解。


二、行政途徑維權(投訴維權)。


對於開發商,業主可以到當地的

房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和投訴。


對於物業公司,業主可以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物業的總公司(如果有總公司)投訴,或者更換物業公司。


三、法律途徑維權。


業主可以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或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

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業主也可以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根據《仲裁法》相關規定,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收房時,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1、入住前,認真檢查相關證件


“五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地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兩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一表”:

竣工驗收備案表。


這些都是維權的首要法律文件,如果這些基本的建設手續不齊全,那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中的承諾一旦兌現不了,業主將無從保護自己的權益。


2.入住後,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入住後,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該怎麼辦呢?


也同樣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你在買房過程中遇到過消費問題嗎?你是否有過維權經歷呢?無錫房觀開啟315維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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