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電腦犯罪構成和定罪處罰及律師辯護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和處罰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2、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集資詐騙罪和其他犯罪的區別

1、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2、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

1)、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四、集資詐騙罪與其他民事糾紛的區別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區別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區別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區別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判斷是否構成集資詐騙,主要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否向眾多不特定的對象集資詐騙,同時考慮被告人集資後資金的去向等,以便同其他民事糾紛進行區別。

四、集資詐騙罪的辯護

1、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1)集資人是否攜款逃跑

從實踐來看,很多集資人集資到一定程度就與集資款一同消失,給投資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幾間辦公室或者根本什麼都沒有。如果集資人攜帶集資款逃跑,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疑問,其就是為了騙取投資人的資金歸自己所有。

(2)是否揮霍集資款

有的集資人騙來錢以後,不是為了經營,也不是為了按時償還投資人,而是為了享受,進行揮霍,比如用騙來的錢買豪宅、名車,住豪華賓館,高檔消費,大部分集資款已被集資人揮霍一空,根本無法償還投資人。如果集資人有這種行為,說明其根本就沒有歸還投資人的打算,從客觀上表現為沒有絲毫能力歸還集資人,當然符合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3)是否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

集資人如果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集資行為也就成為其後的犯罪行為的準備活動,刑法不僅要打擊集資行為,更要打擊其後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方法

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反映在其客觀行為表現上,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集資必然會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實施詐騙行為。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給予高額回報來騙取集資款,但編造的能夠創造高額回報的項目卻五花八門等等。

行為人實施這種詐騙的方法絕大多數是子虛烏有。因此,在辦理集資詐騙案件時應注意集資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真實、資料宣傳是否符合、數據預測是否科學,以此來確定集資人的否將其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表現在實施詐騙的客觀行為上。

3、行為人集資的數額是否確切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均會提到集資人騙取的集資款數額,這也是對集資人定罪量刑的依據。起訴書中的集資款數額是依據“司法會計鑑定”得出來的,對於司法會計鑑定,辯護律師不僅要注意委託機關、鑑定機構、鑑定人資格等司法鑑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還要注意鑑定結論做出的依據。

在對集資詐騙案件的數額進行鑑定中,鑑定機構通常會將集資人所集的款項全部累計相加算作集資詐騙數額,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著不合理之處。

4、是否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

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來說,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不僅要說事實、講法律,更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辯護,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現、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有立功行為等結合案件事實來為當事人辯護

北京市法立律師事務所 王富利律師 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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